有些企业里为什么会有“流氓领导”?
文|小蜗牛 民企集团首席人事官
感谢邀请!
依蜗牛君职场体验,
主要原因不在于流氓,
而在于更大的领导。
【岳飞之死不在于秦刽,而在在于宋皇帝】
首先,一个坏人能够在公司存在,说明公司出了问题
其次,大家都讨厌的想赶走的人,但却没有权力去做
最后,这不说明是更大的领导或老板的问题吗
【众人的软弱也是造成坏人猖獗的原因】
首先,众人是个了不起的队伍,但是却是一盘散沙
其次,人事部门也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员工的无能,为这些人提供的生存的机会
总之,
这个问题主责任在老板或大领导,次责任在人事部,员工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三方共同维护了这个“流氓”的生存。
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和企业利益最大化所决定的,领导可以用这种工作方式在经营场地(办公室)建立一个“流氓气场”,让员工望而生畏,服从管理,不敢提出一些领导认为“不合理”诉求,对企业是“自我保护”的需要,一般私营企业都会用有“我是流氓我怕谁”的管理方式的人做领导挡事当经理;国营企业也有这样的干部,故作威严,不苟言笑,架子十足,对上级溜须拍马,对下级拉帮结派,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总之流氓领导在大多数企业都会找到,也许是阶段性的,是企业人员管理所需要的,“存在即合理”,慈不掌兵吗。
如果大学老师诱奷女学生,该当何罪?
首先“以权谋私”就跑不掉
不得不说掌控着学生“生杀大权”的“老师”该如何准确定性是个不大不小的难题,老师当然不是官员,但是又确实掌控着学生能否顺利毕业的生杀大权。用于惩戒当权者以权谋私的现成法律条款能否应用到诱奸女学生的老师身上,目前似乎尚无成熟的范例。
现实中当权者可以拿手中的权利做交易,前提条件是他确实掌控有一定的权力。但老师不是公务员,对老师掌控的学生能否顺利毕业的这点权力算不算公权力似乎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尽管一旦老师试图将这种权利用来谋私的话,学生确实难以抵挡,只能乖乖就范。
但无论如何,这种影响到学生能否毕业的权力确实掌控在老师的手中,与当权者使用手中的公权力谋私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因此一旦发生了老师将这种权力谋私的行为,就应该参照惩戒当权者公权私用的法律原则进行惩戒。
随着改革的深入,如今“贪污、腐败”等原有国企,政府机构“专有”的罪名也开始出现在了部分私企的内部,因此有必要修改已有的法律条文,加强对此类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真正杜绝各种形式的不正当行为,还社会一个郎朗晴天。
首先,诱奸这个词是个生活用词,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词的。
所以要解释这个问题,就得先知道诱奸到底是什么意思。
广义上的诱奸是指,利用欺骗的手段,引诱女性与自己发生关系。
这里的欺骗手段可以是许诺钱、物,也可能是许诺帮助办某件事,甚至可以是甜言蜜语。
但归根结底,女性是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的。
这跟法律上的强奸有明显的不同。
在法律上,强奸必须要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女性跟自己发生关系。
女性对于关系的发生不是自愿的。
因此,诱奸是不能跟强奸划等号的,诱奸大概率是不犯强奸罪的。
在高校的大学生基本都已成年,因此也没办法适用与未满14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名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西南大学教授性侵的新闻。
这位教授利用职务之便,与自己的学生保持不正当关系三年之久。
这种教授性侵学生的丑闻每年都有好几个。
但这些教授大多数都只是撤职,没有办法抓起来判刑。
一是时间太久不好取证。二是这些人一般都不会胁迫,而是用一些好处诱导自己的学生,比如说留校任职之类的。
最后奉劝大家,如果在学校遇到这样的老师,一定要及时举报。如果害怕举报会影响学业,那也要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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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版刑法第六条?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