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深夜去足疗店按摩与技师发生关系,事后反悔构成强奸吗?
视当时的情景而定。强奸有特指:违背妇女意识,强行发生关系属强奸。美女深夜去足疗店是按摩去了,按的快活时睡了,按摩师眼瞅着美女,动作幅度比较大美女没反应,想着对方有需求,上位了。女醒了,发现没穿衣服,方知发生的事情。构成强奸。如果是嫖资纠纷,只能按卖淫嫖娼处理。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同意发生性行为都应该被当做不合法的性侵犯行为进行处理。所以,如果技师强迫了美女与其发生性行为,那么这个行为可以判定为强奸罪。但如果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但事后美女后悔了,这并不能够构成强奸罪哦。
虽然法律对性侵犯的定义非常明确,但事实上,由于人们对于性爱行为的态度不同、行为发生的背景和情境也多种多样,所以对于这些情况的法律界定也牵涉到很多争议。比如,在性爱过程中,如果一方改变主意,但另一方强行继续,这个行为也应该被视为强奸罪。另外的话,应该强调的是,社会上需要强调的是男女平等,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尊重对方,不得强迫、骚扰、侵犯其人身权利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那么不构成强奸。但如果是技师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手段强迫或胁迫美女发生性行为,那么就构成强奸。如果美女事后反悔,并声称自己是被迫的,那么需要进一步证明是否存在强迫或胁迫行为。总之,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何看待湖北一男子性侵足浴店保洁员事件?
一个20岁的男人去性侵47岁的保洁员,这得无脑到什么程度?
这男的构成强奸罪是毫无疑问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需等待法律的审判。
问题是又拍裸照敲诈该女子300元,这是自作孽,不可活。古人云:盗亦有道,这男人,简直就是个人渣,这敲诈因数额较小,虽然构不成敲诈勒索罪,但令人作呕,估计法官在量刑时心理潜意识会最大限度的处罚他。
那么,该强奸犯被抓住后,又翻窗逃跑时摔成重伤,对于摔成的重伤,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负,无需他人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足疗店三人对该男子实施了拘禁,这恐怕有问题,构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我赞同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器不能私用,如果允许个人行使公权力,则法律就无公平正义而言。如果三名男子在控制该强奸犯后,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则不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但如果三人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个大概是公安机关逮捕三人的法律依据。
这个案件的警示作用在告知我们遇到犯罪行为或犯罪分子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并扭送公安机关,切不可滥用权力,使自己陷入犯罪的境地,本以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却不知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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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漠北虎,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
我觉得这世道不能让有正义感的人吃亏,我觉得这世道不能让老实人没地方申冤去,你想想看着一个人被侵犯了,周边的同事不说就是陌生人,也得伸手管一管,所以我说这个湖北的20岁的男孩子,做出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侵害了一个47岁保洁员的,全尾的犯罪行为,这种事情我觉得必须要伸手管一管,所以我说即便是同事,也是应该见义勇为,所以我说不应该把这几个人抓起来,赶紧放了吧?否则就没有正义感了。
二十岁男子性侵足浴店四十七岁保洁员,如果男方强奸后不要拍裸照敲诈勒索女方三佰元,完事后男方倒付给女方三佰元,就不存在“性侵”二字,也就不存在逃跑𨄮伤的事情发生,恰恰相反发生了强奸事,店主等了解店内所发生的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可僻免其他事情的发生!
两男子去按摩店与失足女发生关系,过后被告强奸,强奸成立吗?
只要有一定的事实证据,女告男强奸,罪名肯定会成立。虽然说这个女的是失足女,当时是以正当卖淫交易的,但事情过后,或许是女人沒得到一定的承诺酬金。经过一番交涉后,女人没有心满意足,就以手中的证据,反告二人强奸。司法机构介入调查后,以他们(她)之前的联系方法,交往过程,及有关证据,按态度既定,也会按卖淫嫖娼处理。同时拘留罚款。根据事态对社会治安影响的程度,或许依据法律条款,会有更严重的处理。这重在人的态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