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撞死人事故认定主次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撞人致死不是按车辆类别来定责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勘察,通过询问事故双方当事人和其它技术手段,判断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不是因为救护车或其他特殊车辆而随意定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可言。
一、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救护车,但是在救援过程中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为了缩短救护时间违反信号灯行驶,前提必须是确保安全。这类事故,首先要查明事发时救护车是否在执行紧急救护任务,其次要查看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根据当时的交通状况判断救护车驾驶员是否以确保交通安全为前提。
如果肇事救护车符合以上情况,在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有一定程度的责任减免,具体要视车损坏情况等因素。
二、救护车执行任务的优先道路通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急救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如果有驾驶人在看见此类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故意不予让路,交管部门将依法处予200元罚款、扣3分的处罚,严重者给予吊销驾照的最高处罚。给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和急救车让路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像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在交通上是享有一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的,根据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这些道路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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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旭华的死亡原因?
警方已认定意外发生在2002年8月1日晚8时左右,当时沈旭华在一家餐厅吃饭,并订了二楼紧邻消防通道两米的12号包间。
席间,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包间较嘈杂,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消防通道门旁,并推门进去,不料尚未完工的消防通道不仅没有灯,而且没有栏杆,沈旭华在一步之后就从二楼直接摔到了一楼。40分钟后,一位送装修材料的工人才发现了沈旭华。警方和120急救车随后将沈旭华送到北京安贞医院,抢救19天后,北京时间2002年8月20日19时10分,沈旭华因为弥漫性脑出血而永远的离去了。
排除了其他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经警方认定,张生记消防通道门上贴的“消防通道,非紧急情况严禁使用”字样,是在事故后贴上去的。
沈旭华意外死亡事件代理律师向记者展示了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其家人在张生记拍摄到的现场录像。从录像中可以了解到,从消防通道门出去的平台边缘距门不足20厘米,在事发前这里没有护栏,也没有灯,而二楼到一楼的空中距离约有4米多。
120救护车在送病人过程中因氧气不足导致病人窒息死亡,责任谁来负?
应该由医院负担责任!因为120专职就是急救工作,平时有关仪器、药物等应急物品都应该是充足的,人命关天,这是容不的有任何马虎的!这种事故完全是失职行为,有关医务人员除了担责外还必须接受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谢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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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负责任,急救车本来就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有车,或是否能及时赶到并送医院,都是无法预知和无法控制的事。对于急救车延误根本无法认定。
还有如果急救车的故意明显迟延造成病人死亡,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故意迟延,是因有其他急救任务或者因交通等原因导致迟延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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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如果确因氧气不足导致病人窒息死亡的,120救护车所在单位是有责任的(有些救护车是私人机构运行的)。具体承担多少责任,则根据司法鉴定来判断。
一般而言,正规医院急救车在接送病人时会根据家属所提供的距离来判断需要的氧气量,开车前检查急救箱药品是否充足,心电监护仪器是否正常,这些都是基本的,所以上述问题的情况是极少发生的。
但极少发生并不是不发生,遇到这种情况,急救车人员需根据所走路线,求助附近医疗机构,以得到帮助。
本人曾经遇到过县级城市里私人救护车,驾驶和副驾驶没有一点急救常识,甚至连一个呼吸气囊都没有,急救车里也没有医生跟随,明显就是一个四轮车外面套着120的皮子,不知道这样的120救护车是怎么存活到现在的。
最后。还是建议,如果需要救护车,一定要联系正规医院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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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救护车遇堵车患者死亡?医院:用时11分钟, 你怎么看?
这个视频之前看了,是因为学校门口孩子们在过马路,前面的车都在等孩子过斑马线,如果不礼让行人还会被罚款,所以没有车辆让行,个人认为如果120车的工作人员下车疏导交通我觉得可能不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