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打了自己的老婆,很严重的那种,第二天老婆自杀了,这个人有罪吗?
有罪,罪不可饶,一个人打自己的老婆,说明这个人他不爱自己的老婆,老婆是用来疼爱的,是家庭主妇,是家庭里的支柱,没有老婆就没有家,就算你有家,也是一个不健全的家,所以说老婆是用来疼的,而不是用来打的,家暴是违法的。
谢邀!
一,似驴?该打?
自古来,妇女多苦难!
过去,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多少年以来的说法是,“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驴,任我打来任我骑!”,“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等等。社会的法律不健全,法制观念不强,妇女的权利、地位不能完全得到保障。
请看两个事例!
(一),“咚”,他一拳砸在她额头!
“噗通”,她应声倒地,口鼻出血!
“扑”,一瓢凉水泼到她脸上!
“啊呀”,她激灵一下,清醒过来,懵懵懂懂,不知道怎么回事!
“惯下你的毛病!”他怒吼……
她躺床上一天……
儿子回来,看见她额头青紫的肿包,问怎么了!
她说,不小心碰到柜子角了!
(二),突然,“踢踢通通……”
“嗯……啊”!
男的“狗日的”!
女的“日你先人!”……
邻居去拉架,看到男的揪住女的头发,死死摁在地上,挥拳狠揍;女的扣掐男的腿脚,歇斯底里……
男的一棒打到女的头上,女的白眼一翻,倒地昏死,无声无息……
男的曾经失手一棒打到拉架的人的胳膊上,立即肿起一个青疙瘩!
六七十年代,农村两口打架是司空见惯的事!
有的家庭经常像杨家将征西哩,三天一打,二天一闹的!
八十年代初,笔者目睹一个男青年,把媳妇胳膊扭到背后,“押”着从村外回家……
大庭广众之下,众目睽睽……
尊严何在?
颜面何存?
但是,那时人穷,压力大,闹心事多,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见怪不怪!
打虽然打了,日子还得凑合着往前过!
二,追查!严惩!
新时代,岂容“虐妻狂”!
现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律逐步健全完善!
法治社会,人民至上!
人命关天,岂能等闲视之!
(一),打人者肯定有罪。因为是“很严重的那种。”
很严重,就不是擦破点皮,而可能是:
1.伤筋动骨,或者伤及脏腑!
2.痛不欲生!
(二),后果严重,老婆自杀了。男人打的老婆自寻死路,可能是:
1.精神遭到极大的刺激!
2.绝望。对这个男人的绝望,对自己的人生绝望!
(三),主观上具有“故意”。
(四),由公检法侦查、起诉、审判。
因为是“很严重的那种,”起码够得上故意伤害罪。应该由公安立案侦查,调查伤害的事实,情节,程度。
法院依法审判、定罪。
(五),对于这种渣男,必须从严惩处,不严惩难以平民愤!
男女结为夫妻,就是相亲相爱过幸福生活的。
她有错了,你可以提醒,或批评,或让她父母教育!
她如果犯法了,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制裁!
谁给你打人的权利?
你不愿过了,完全可以离婚,和平分手,解脱双方,这起码给她一条生路!
为什么打人?
而且还是把人打到“很严重的那种,”!
以至于让她走上绝路!
现在,野生动物都被国家立法保护了,谁要违反,贩卖伤害,就得惩罚、坐牢!
宠物都受到保护,谁要虐待,社会舆论谴责!
何况人乎!
更何况妇女乎!
别和这些渣男说什么良心、道德的,他们不配!
公安、法院直接上!
(六),女人要珍惜自己。现代社会,遇到了像《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的安嘉和那种渣男,性格扭曲的人,别争辩,别抱怨,应该清醒、坚决、机智的逃离逃生!
记住:千万不要轻生!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从头开始,重新安排自己的幸福生活!
文学作品,故事情节纯属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一管之见,难免不妥之处,请师友们指正!
谢谢!
这个人当然有罪
老婆是被丈夫爱的,宠的,不是拿来打的。打老婆是什么能耐?
夫妻二人在一起,难免会有争吵。吵归吵,别动手。我年轻时也动过手,不严重。次数记数的过来,老伴比我记得清。过后好后悔。
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不是官更不可能说清他家的事。怎么引起打老婆的,我就没必要问了。
说打老婆,很严重的那种。这就属于家庭暴力了。我们国家有《反家庭暴力法》。
什么是家庭暴力呢?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天老婆自杀了。是什么原因自杀了?
与丈夫的殴打有没有关系,有多大关系。
人非正常死亡,应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派出法医及警察,对尸体进行勘验,写出死亡的原因。是自杀,排除他杀。
那么老婆为什么自杀呢?
哪个人能活得好好地去自杀?只有对活着丧失信心,对活着感到痛苦,感到渺茫,感到无助时,才会去自杀。
什么原因导致她自杀呢?
也许有人会说她不堪忍受丈夫的野蛮,凶狠地殴打以至残害,实在是无法忍受了。
她没有选择报警,而是自杀。这是懦弱的表现,也是不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表现。
如果她的自杀与丈夫的殴打有因果关系,丈夫犯不犯罪?犯的什么罪?
如果丈夫没有正当防卫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属于犯罪。
丈夫犯的什么罪?也就是什么罪名比较合适?
故意杀人罪?他明知严重打老婆,希望或者放任老婆自杀,这是故意杀人罪。实际上他不是杀他老婆,不是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对。他老婆当场没有死,第二天自杀而死,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死罪。有些贴切。但他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老婆健康的故意,因而也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从综合考虑,他最有可能涉嫌虐待罪。因为他追求老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导致老婆不堪忍受痛苦而自杀,符合虐待罪的基本特征,定虐待罪较为恰当。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夫妻两人过不下去了,尤其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的,向法院申请离婚。经过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不受前夫家庭暴力了,多好。自杀是儍事,不能自杀呀。
沈涛怀疑妻子李茹出轨拉她跳河自尽,故意杀人,为什么不判死刑?
被告人沈涛(化名)故意杀人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原因如下:
一、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关系,系因感情纠葛引起的杀人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相约自杀的行为。
经庭审明查,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救援视频、居民死亡确认书与沈志强的供述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证实案发当日沈涛与被害人李茹因婚姻纠纷发生冲突后由沈涛提出以跳河方式共同自杀,后沈涛将李某带至岸边,二人共同步入河中导致李某落水溺亡。
二、被告人沈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安机关接路人报警后至现场抓获被告人沈涛,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沈涛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审理中,沈涛与李某之女沈某1对沈涛表示谅解。
综上所述,沈涛与妻子李茹相约自杀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客观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沈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发起因、犯罪手段及沈志强取得女儿的谅解等情节,综合考虑全案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如果你老婆出轨,老公不能挽回老婆喝农药殉情,值不值?
这是真人真事呀,就在我们这,这个男的是真不值呀。发生在2021年阳历年这几天,我们这的人都气愤不已,这个女的脸皮也是厚呀,那可真是一点脸不要,不知道自己老公为啥喝的农药呀,还想发个老公财,老天是公平的,因果是有循环的,出门小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