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醉汉误将别人当小偷,抄起棍子一通乱打, 你怎么看?
一句醉酒误判“抓小偷”,就可以把自己摘出来吗?
既然已是醉汉了,咋还能分辩出谁是小偷呢?还能保持正常人思维,还能“见义勇为”,实则为酒壮怂人胆,寻畔滋事行“龙哥之道统”!
国家支持见义勇为,但不支持过当的人身伤害,平民没有执法权!
1.抓小偷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仅限于制服),如控制后对盗抢者实施殴打伤害其人身安全,其行为就构成犯罪。
2.制服过程如小偷使用暴力反抗,抓捕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反制,且要注意限度避免防卫过当,给自己造成不必要麻烦。
即便认准了是小偷也没有权利打人家,应该报警解决。
法制社会不允许个人非法行为,因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追逐犯罪嫌疑人导致出事而承担后果的事情屡见不鲜,经验教训还不够深刻吗?
犯人犯了法为什么警察不能殴打犯人呢?
在抓捕过程遇到暴力反抗而殴打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制服后殴打的,涉嫌违法或犯罪。
1、《刑法》(2015)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2015)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你怎么看郑州保安打环卫工人一事?
环卫工作很辛苦长年无休无假默默地清理马路和每个角落,夏天烈日晒冬天顶风雪甚至更恶烈的天气。我们应该尊重他们不要伤害他们。作为一名打人保安你感觉自己很了不起吗?见到业主物业领导点头哈腰就像一只哈巴狗见到主人有何威风也不称称自己几斤几两。本想多说两句算了吧……
环卫工和保安其实都是弱势群体!混碗饭吃,都不容易,何必呢?不乱扔垃圾,多走几步的事,举手之劳,何必呢?希望保安师傅能够道个歉,该赔偿的赔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天气热,情绪容易走极端。干好自己的工作得了。不要大动干戈。气大伤身。都不容易,何必呢?值得吗???
看到这则新闻首先想到的一句话是“相煎何太急”,一位是保安,一位是环卫工人,作为最普通的工薪族,他们理应受到社会的更多关爱和关注,但是,保安却向环卫工伸出了拳头,不禁让人唏嘘。
作为环卫工而言,起早贪黑为城市的整洁环境默默奉献,他们是最可爱的人,尤其正值夏季,每天在酷暑下从事着繁重的清扫工作,他们比常人付出了更多,比常人更为的辛苦,面对小区物业向市政保洁路段倾倒垃圾,作为环卫工,上前制止的举动本是理所应当,但是却被该小区两名保安殴打致伤,这其中的无奈与委屈他们却无处伸张,保安之举更是让人愤懑,作为“高危”工作人群的环卫工,每年因为交通事故死伤人员不计其数,如此,更需要相关部门高度关注这个群体,也希望政府能够出台相应的政策,给环卫工这个群体多一份关怀,更希望社会对这个职业多一点尊重。
作为小区物业的保安,该事件的发生也值得物业反思,首先,保安的行为必定会得到相应的惩处,其次,保安的职责是保护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务安全,不是靠着一双“硬拳头”到处飞扬跋扈,在此,也希望物业管理处能够引以为戒,健全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