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杭州失踪来惠利女士家已贴封条。为何家属报警时,不贴封条?
来女士家之所以被贴封条,原因并不复杂,就是警方已掌握了案件关键证据,足以证明其家中就是案发地之一。
这样就不难理解,家属报警时,警方为何不贴封条,自然是没有相关证据和理由。
就算家中不是第一案发现场,也肯定与案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贴封条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尽管来女士失踪已有半个多月,相关痕迹证据可能早被清理干净,但使用刑侦技术手段还是可以找到蛛丝马迹的。
所以说,贴封条保护案发地非常重要,案发的详细过程可能就在家中。
小区物业已经否认了来女士丈夫曾在物业上过班,这也说明其丈夫没有熟知监控盲区的可能性,更不会处理监控录像。
换句话说,只要他转移来女士出小区,就会被监控记录,全程巧合避开监控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来女士应该没有出小区。
大概率没有出单元楼,甚至没有出家门。
这种情况下,只有一种方式能让来女士“消失”,那就是分尸通过马桶冲走,最终尸体和衣服都聚集在化粪池。
家中有可能是行凶的第一现场,7月4日晚上来女士可能已经遇害,小女孩之所以没有察觉什么,可能已被迷晕。
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来女士失踪后,其丈夫还收到来女士购买的安眠药,这个有没有可能就是故弄玄虚。
很可能母女二人在被下药迷晕后,来女士就遭到毒手,当晚便被分尸。小块的东西被从马桶冲走,大块东西被打包。
从7月4日晚到6日晚,有40多个小时,处理尸体的时间是很充足的。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来女士在家中遇害,之后被转移到同楼的空房子中分尸,然后通过下水道冲走。
但不管是哪种方式,作案时间是很充足的。再看作案的动机,应该与来女士的三套房子和7位数存款分不开关系。
以上两种情况,来女士家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极大的可能就是第一案发现场。因此才被警方贴了封条。
那么,什么情况下警方会贴封条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在侦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由此可见,来女士家中肯定是发现了能证明其丈夫有罪的证据,因此警方才依法给他们家贴了封条,也就是查封。
这个封条也侧面说明了来女士失踪一案,已有了重大的进展,警方可能正在完善证据链或正在做生物检验。
再回到7月6日晚,来女士大女儿与来女士丈夫一起到派出所报案,之后警方对来女士家做了初步调查,没有发现异常。
当时肯定只当失踪来处理,再加上现场清理比较干净,可能就没发现相关证据。因此来女士家也就不会被封。
如今案件已基本水落石出,就等警方通报了。
此外,还有消息显示,来女士丈夫可能因炒股向妻子借钱而遭拒,再加上房产的矛盾,二人经常争吵,于是来女士在7月4日晚被丈夫窒息死亡,而后分尸冲走。
其实过程并不复杂,二人经常为钱争吵,最终闹出人命,才有了来女士凌晨穿睡衣失踪一幕。
综上,贴封条表明警方已掌握重要证据,其家中可能就是案发地。
钱财黑人心,冲动是魔鬼,一个家庭就这样毁了!
贴封条是为了防止有其他人进入,破坏里面的东西。是一种法律约束,不是说贴就贴的,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表明有贴封条的必要,否则警察是没有权利去贴封条的。
来女士刚开始失踪时,是没有必要贴封条的,因为来女士失踪了,首先就是要询问家里人相关的情况,然后再通过技术手段去寻找来女士,接着分析案情。
- 疑点一:来女士的失踪事件都是现任丈夫提供的,没有任何的佐证。
- 疑点二:来女士失踪36小时才选择报警,这个时间段未免太长了吧。
- 疑点三:丈夫表示两个人的关系很好,但是根据邻居反映两个人最近因为拆迁房经常吵架。
- 疑点四:丈夫想让来女士拿出一套房子,用于自己和前妻的儿子结婚,而来女士不同意,这就是两人之间的矛盾点,利益冲突很明显。
- 疑点五:想要避开监控,就必须了解监控点和每个监控点的可视范围,恰恰其丈夫就在物业工作,能够接触到监控。
当一个人失踪或死亡时,最可疑的人就是那个能获得最大利益的人,很显然,在杭州失踪案中,一旦来女士消失,其丈夫是最大的受益者。
昨天,在来女士的小区里,10辆抽粪车在小区里作业,在作业现场,警察用蓝白条纹布将现成隔离起来,为什么会在化粪池动用那么大的力量,必然是找到了一些蛛丝马迹。
那么就要推断第一现场可能的地方,毫无疑问,第一现场最大的可能地就是来女士的家里,封条就是为了保护第一现场,防止第一现场遭到严重的破坏。
现在来女士失踪案受到了全民的关注,希望警方能尽快的破案,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警察刚开始工作时,只能用作失踪调查。由于来家的房屋已成为犯罪现场,目前正在盖章。根据相关信息,来的第二任丈夫都承认,由于长期的股票投机,他亏了钱。她计划从来借钱。来不仅不借钱,而且经常吵架。另外,他们经常为房屋的装修而争吵。因此,徐国立(来女士的第二任丈夫)利用了来睡着的时间。枕头使他窒息而死,然后他在家切(你懂的),并用厕所水将其冲洗到化粪池中。
这也可以证明相关单位一直在打捞组织,不时拍照,同时也是他盖章的原因!
在房屋上盖上印章,证明房屋是犯罪的地方之一
在家中没有印章表明该案与家庭无关。盖章后,证明房屋也是重要的地点之一。如果此案最终未得到审判,那么就不能销毁国内的有力证据。
因为来女士的失踪案非常令人关注,所以很多人都在来女士家门口晃来晃去,包括社区在内,并计划第一时间了解情况。为了防止对现场造成损害,来女士的房屋上已盖上封条。
实际上,从侧面证明加盖印章确实是犯罪现场,否则只是她失踪的地方,不会加盖印章。毕竟,家里还有一个年幼的女儿需要生活。
在来小姐失踪的情况下,监控从未成为主要方向
实际上,在来女士失踪的情况下,许多人将注意力集中在监视上,以为监视未捕获到它。有些人很可能已经了解了这些技巧。然而,被一致怀疑的徐国立确实被怀疑。
尽管没有进一步的报道,但我们已经可以猜到来女士一直被打碎,并且社区中的化粪池被包围,因为打捞时间太长,这有利于施工。
有一些确凿的消息说,房屋是犯罪的第一现场,房屋可能已经用大量水冲洗过,因此警犬找不到了。某些人要求检查用水量的主张必须合理。
生活很可能不尽如人意,不要走极端。
实际上,生活并非一帆风顺。有太多不令人满意的事情。我分析说,徐国立在家里可能有点委屈。更不用说赚钱了,还看着他的脸。如果他的薪水很低,他就不能为儿子买一间婚房,然后回去装修自己。我也不能当主人
实际上,这种事情比比皆是。我们单位的男性同事赚的钱不及妻子。在家里,他们不洗衣服或做饭。另外,他们喝酒后必须打个电话赶回家。
来女士这件事是悲剧,但徐国立也是悲剧。只是可以首先讨论事情。如果他们不同意,他们将分开,所以为什么要走极端呢?
最后,这个孩子是那个进站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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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5岁女童公园闹别扭落水身亡,园方回应称母亲想看孩子会不会自己跟来,怎么看?
我自己也是一个妈妈,看到这样的事件发生真的很痛心。虽然落水身亡孩子的妈妈并不想得到这样的结果,但事实已是如此。我只能觉得惋惜。
这件事怪不了别人,如果真要追究责任,那么我觉得孩子妈妈责任最大。才5岁的小孩,就算再怎么闹别扭,也不可以让她独自一人在公共环境中。就算是想给孩子一个教训都不可以,在国外不是还有规定14岁以下小孩不能独自一人呆着,必须有监护人看着,陪着的吗。我们不比国外,就说我们国内,天天新闻上人贩子为了拐小孩,招数层出不穷。每个当妈的都在想着对策让小孩不被拐跑。带小孩时不让小孩在视线之外虽不是万全的,但也总比看不到小孩要安全得多吧。
我想这个事件中的妈妈肯定后悔得要死,如果自己偷偷跟着小孩也许小孩就算溺水也不至于死去。如果事先就把别扭事件处理好,小孩也不会溺水,如果,如果,再多的如果也换不回小孩的生命。老天爷在小孩这么小就收回她的命,何尝不是对小孩亲人的另一种惩罚!
所以,做了父母的人都要明白,小孩无小事,想看小孩平安成长,真的不是生了就行的。要学习要做的要注意的太多了。
愿每一个成人都能为自己的小孩负责,做个合格的父母。
对于公园要不要赔偿,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事,就不妄答了。
悲剧已经发生,我相信没有谁比这个母亲更痛苦。然而悲剧的发生确实是这位母亲的失职造成的。
由于不了解公园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这里不讨论公园方面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但公园方面应该有救护人员,是否存在相关的失职行为,还有待后续调查。
我们主要想通过这个案例,分析家长在教育孩子时应该注意什么,应该怎样把握好度。
- 首先,我理解这位母亲当时的心理,她是想用自己的拒绝来磨练孩子的性格,只是在错误的地点选择了错误的方法,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惨剧。5岁的孩子,并不具备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对环境的认知也十分有限,在户外需要监护人的陪同和照顾。可以想像,这位母亲之前一定用这种方法对待过女儿,只是之前没有发生意外。(如有类似情况的家长,请提高警惕,及时反省)
- 其次,对待孩子的教育,安全第一应该是每个父母最应该注意的。但是不给孩子适当的挫折教育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何把握好度,需要每位家长在心里制定底线。分时间,分地点,分情况选择教育方法,大前提就是安全。
- 家长是成年人,具备对环境安全隐患的评估和认识,同时也肩负着保障孩子生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防患于未然,要好于亡羊补牢。在户外,有水、火、电等安全隐患的地方,家长必须要尽到监管和照顾的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想教育孩子,也应该保持安全距离,以便第一时间保障孩子的生命安全。
首先,孩子的母亲未尽到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母亲带着5岁的女儿出门游玩的时候应当履行对自己孩子的保护义务。但是这位“心宽”的妈妈居然因为闹别扭,放手5岁的孩子独自在公园行走,意外往往发生在一瞬间,就那么短暂的怄气,这位母亲永远地失去了自己的孩子。从法律角度看,母亲对孩子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失去孩子的痛苦也许更胜过法律对母亲的制裁。我想该母亲永远都不会忘记因为自己的“放手”彻底失去孩子的痛苦,也许她面对的最大的惩罚就是内心良心谴责以及来自周围亲友的指责吧!
其次,公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5岁儿童落水出事之后,公园的第一反应是发文称:女童和母亲一起到公园玩,跟母亲闹别扭不想走,母亲将孩子扔在公园。。。很有撇清关系的嫌疑。关于公园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看公园是否尽到自己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园的水池边并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孩子一不小心就会掉进水里,那么公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本案的主要责任在于女孩的母亲未尽到监护职责,但是儿童在公园行走是如何掉进水里的?公园是否连基本的防护都没做到?否则这么小的孩子怎么会跌进水里?就目前的证据很难看出公园是否一定没有责任!
最后,尽到自己的职责,少一些悲剧。
5岁的大好生命就这样转瞬即逝,带给我们除了伤痛还有反思。如果母亲能够谨慎些,耐心点,孩子不会脱离她的手,悲剧不会发生;如果公园多一层保障,多一些安全措施,5岁的孩子应该不会随随便便就落水。我们总是自以为自己做的足够好,但事情一旦发生才发现诸多漏洞需要补足,只是以生命代价的弥补,成本也太高了!
愿天堂没有痛苦,孩子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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