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案欧某自杀,他的房子要怎么解决,引起重视了吗?
接下来有两种事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第一,凶手的儿女们与受害家属可能结下世仇,以后两家的不会有交往交流和来往。站在受害一方去想,杀父之仇加杀子之仇难消除,欧某儿子也有恨意,因为不是他们拦着不给建房还不断刺激使他冲动杀人,让他父畏罪自杀以后儿女政审不能过!第二,出事以后,欧某儿子肯定可以建起房,原来三家阻拦建房的邻居也会暗中使绊,不会让其儿子好过的!我觉得最好的方法是当地政府应该让欧某儿子在县城或是市里安家落户费用由政府出,一举多得,省去两家抬头低头都见得着的烦心事!当然给两家作思想工作是绝不能少的!
停建放弃在这里居住是唯一可行的办法。理由是这里的人文环境已经完全不适合欧某一家继续在这里居住,无论用什么方法也改变不了与邻居们的关系,去掉这一事件给各方造成的心理阴影。或许乡村两级会重视类似纠纷的发生,对村民的心理也有相当大的触动。但是,遇到具体事情,化解纠纷的难度依然存在。因为,普通百姓对土地的权属的认知与现行土地制度的矛盾没有解决。这种矛盾实际上是财产性权益的集体化与继承的矛盾,即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如何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保持法与理的同一性才是重点,才是今后化解土地纠纷关注的重点。
我们古人六尺巷的故事,怎么就没让欧某和他的邻居们受到教育呢?
现在悲剧发生了,巨大的悲剧发生了,怎么收场?你说怎么收场?
这几天,网上关于莆田案欧某杀人后自杀的事,早已经吵得全国上下沸沸扬扬、满城风雨的了。事情的祸根,就是那六尺巷闹的事。
或许事情到了这个时候,大家伙们才意识道,当初古人那六尺巷的故事,是多么的有意义、有价值。
如果欧某和他的邻居们大家真的能够你让一步、我让一点,你让一尺、我让你一丈,事情也就过去了,人间悲剧也就不会发生了。
所以,这个时候,题主再来问大家,欧某家的房子到底该怎么办?能不能把它建起来?确实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反而是欧某家的事究竟会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些邻居以后究竟该怎么办?以及欧某家的儿子以后到底会怎么样?……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已经成了社会后遗症,成了巨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欧某这件事情上,欧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他的邻居无疑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我们的社会,同样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这种事情,真的是不应该发生的,真的是应该避免发生的,真心希望以后这种事情,再也不要发生。
空姐遇害案被告父母被判赔62万,法律上“子债”应当“父偿”吗?
我们先了解“空姐遇害案”的整个过程。
2018年5月5日晚上,空姐李明珠在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滴滴叫了一辆车赶往市里,上车不久了失去联系,家属报警。
5月8日,警方找到李明珠的遗体,身中多刀。警方锁定一位名为刘振华的顺风车司机为犯罪嫌疑人
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死者为犯罪嫌疑人刘振华。
这是“空姐遇害案”的时间过程。由于犯罪嫌疑人死亡,警方结束刑事追查。
2018年8月,李明珠父母起诉刘振华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经济损失77万余元。
2019年2月18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刘振华父母在继承刘振华一辆越野车和一套确定分配的120平方米安置房等遗产的范围内,赔偿李明珠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626689.86元。
此案一审援引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我尝试查找此案的判决书,没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官网找到判决书原件。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媒体的公开报道。
所以我们可以明确一点:赔偿金来源于刘政华的遗产,并非由其父母所出。
请提问者切莫扰乱视听,建议你删除此提问!!!
我是瑞华,以法律条文为基础,结合生活实际,为大家分享最常用的法律知识,喜欢的朋友点个关注,谢谢。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父债子偿“这一说法,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明明是儿子所应承担责任,最后为什么父母来承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按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法律上要不要”子债父偿”,要看父母是否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如果继承了遗产,那么对于儿子的债务父母就需要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但是也不是无限制的清偿,而是在继承的实际遗产的限额内清偿。也就是说,比如子女欠了150万,父母继承了100万,对外需要偿还的是100万,超出的50万可以不用偿还。如果涉及到情理中,父母愿意偿还这余下的50万,法律也不禁止。如果父母没有继承子女的遗产,就当然的没有义务偿还债务。因此法律上“子债父偿”并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人家伙说这样的话不合情理,按我说,他父母养了个处生儿子,故意把人家一个花季少女陷害了,他们能没有责任吗,按理他们不但赔偿,还要负法理责任,应该给哪个狗杂种父母判刑才对,因为他们养子不教,还死者一个公道。
空姐遇害案被告父母判赔62万,“子债”到底应不应该“父偿”?
这个新闻让人想起那么一句古话:父债子还,子债父偿。 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个规则现在已经行不通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儿子去世,生前所欠债款,父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是不需要替儿子还债的:
1.没有继承儿子遗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除了继承财产以外,也随之继承债务,继承者需要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本案施害方刘振华死后,女方父母起诉,法院判处刘振华父母赔偿也是由于他们继承了刘的遗产,需要在继承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2.不是合同担保人。合同担保人与债务人同样有责任,当债务人逾期无法偿还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如果儿子在借钱的时候,父母为其做担保,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帮儿子还钱。
3.没有使用债款。债务人与家人未在一起生活或者说债务人没有将借款用于支持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那么即使是家人也没有偿还的责任。反之,则需要赔偿。
同样地,如果父母负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在法律上儿子也不需要还债,但是,基于道德,我想还是多少要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