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男女关系是什么?法律有无规定?
不正当男女关系是指婚内出轨的行为。法律规定:婚内出轨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予以批评教育,但是如果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关系长时间同居的被认定重婚罪,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与军人家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系破坏军婚罪。
1、所谓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应该合法、合规、合乎情理之外而发生了肢体接触、语言亲密、感情转移和以纯粹互相愉悦为目的的男女暧昧关系;包括和不限于以下几种状况的:一是合法的夫妻之外的,二是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外的,三是抱着恋爱结婚目的接触之外的,四是正常的工作、生活之外过于频繁的私下交往;
2、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古时候叫做有规矩而无法律,现时侯叫做有法律而无规矩;为什么这么说呢?古时候,没有那一条皇家的清规戒律是制止男女不正常关系的,但在民间,在乡规民约,在人们的世俗观念中,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绝对是不齿于人类的;民间的老规矩,有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包括通奸、私奔、乱伦等等吧,按照祖宗立下的规矩,都是要用私刑的,要么沉猪笼、要么骑木驴、要么宫刑(宫刑就是割了生殖器)的都有的;
3、说古代对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法律惩罚,其实也有些言过其实;历朝历代,没有那一朝那一代没有对通奸不治罪的,先秦时期的《尚书》明确规定:“男女以不义交者,其刑宫。”;秦朝时“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通奸是要处以极刑的,人人得而诛之,“杀之无罪”的,发现通奸者,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是合法的;
4、到了汉代、唐宋期间,对通奸罪相对宽容了一些,汉文帝废了死刑,却依旧坚持处以“宫刑”;《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凡通奸男女,一经发现,服刑一年半,有夫之妇判刑两年;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
5、元、明、清时期,元律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原配丈夫捉奸时甚至可以杀死奸夫淫妇,而被抓去送官的通奸者“诸和奸者杖八十七”,而且女人需“去衣受刑”,以示屈辱;《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明朝强调的是,捉奸得有证据,必须“捉奸捉双”,否则不能施刑;清朝沿袭了元明时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6、但是古代的法律是对民不对官的,有权有势的人三妻四妾都是合法的,诸侯贵族间的通奸丑闻也是层出不穷的,甚至乱伦之事都常有的,最著名的包括齐襄公与文姜亲兄妹乱伦、卫宣公筑台纳媳、李隆基与儿媳妇之恋、武则天嫁了两代帝王,身边男人无数,凡此种种、举不胜举了;法制理念缺乏,即使有法,也是刑不上大夫的;通奸罪处宫刑的只适用于平民、奴隶;但在民间,通奸出轨,历朝历代的处罚都很严厉的,古代人宁愿上青楼喝花酒,亦是光明正大的;而今天,通奸出轨无罪了,只受道德谴责了,所以婚外恋、离婚潮、养小蜜、一夜情都成了时髦的事情了!
娃她爸有一个老乡,80年代的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分回他们镇政府工作,是事业编制那种。
因为有铁饭碗的工作保障,加上他们又是少数民族地方,很快他就找到一个当地最漂亮的女孩结婚了,他自己的条件可以用矮穷矬来形容。因为地方落后,人们的思想意识也跟不上,而男人又占着又工作到处沾花惹草。结婚没多久,他又和另一位他心里的白月光搞在一起,他老婆浑然不知。
等第二年他老婆生下孩子后,男人的丑陋面目才暴露。因为他老婆头天生下一个男孩,外面的白月光第二天生下了一个女孩。
对方的家属带着女婴找他讨要说法,他就开始各种耍无赖,诋毁同他苟且一年多的女孩。最后对方威胁他,不娶女方就要往上面闹,让他公职不保。
他有点害怕了,为了保住工作,最后只好花了一万多元钱摆平这件事。孩子他带回老家养着,女方拿钱走人。因为那个年代,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当地大部分人文化程度低,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
对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法律是有规定的。
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认定方式是看双方是否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合规法律的规定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甚至是有可能会触犯到刑法当中所规定的重婚罪名。
像娃她爸这个老乡,他与婚姻以外的其她女人过着夫妻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的关系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又生下了一个孩子,他的行为就属于重婚。
古代对男女交往是很严酷的,但妓院合法,现在刚好相反怎么解释?
这有什么不好解释的,这就如同你在公司打扫清洁卫生,你把纸屑往柜子底下藏一样,地面干净就可以了,反正柜子底下检查困难,妓院等同于办公室地面上的纸屑,不收拾,有碍瞻观,纸屑不见了,眼不见心不烦,看见了扫具得到。
表面的纸屑看不见了,藏在柜子底下的纸屑依然存在,柜子底下不仅有纸屑,还有灰尘和蜘蛛网,人眼看不到,眼不见为净,恶心的是柜子底,又不是人的眼睛,男女之间的那点“小事”,该怎么做,还得怎么做,但都得藏在柜子底下做。
妓院在中国历史上的存在,几乎可以追溯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及至近现代民国时期都有官方发放的妓女证书,可见古代妓院合法性!
同时,在古代,女性为男性附属产品,有人生依附关系,等同于私人财产,为此给女性带上了“贞洁”的道德枷锁,任何想挣脱的男女都会受到家族制严惩,所以古代男女交往是很严酷的!
而解放后,新中国法律彻底取缔了妓院、妓女。把开设妓院,强迫妇女卖淫,或男子嫖娼列为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定罪,充分显示了国家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丶女性社会地位的决心与意志,是女性地位提升,男女平等的社会体现,是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
同时也得指出,随着社会的开放,网络的发展,交通的便捷,更多的钱色交易变得越发隐密而猖獗。
简单说,就是女性地位的提高。
古代限制男女交往,其实主要是限制女性的社交行为。所谓″三从",意思就是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妓院的性压迫意味,就更不用说了。
现在也并不完美,但不管怎么说,总该承认比古代要公平和进步了。
如何看待广东男子因感情纠纷疑似被“浸猪笼”?
“浸猪笼”是古代对偷情男女的一种惩罚,一直保持到民国初期。解放后,这种愚昧的做法国家就不再允许了,自然就消声匿迹。
想不到,几十年过去了,这种愚蠢的行为还有人效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广东茂名的这名男子和有夫之妇被女子丈夫捉奸在床,自知理亏,自然就任人宰割了。
很明显,女子丈夫的行为是犯法的。作为一个丈夫,对妻子的婚外情应该怎么做呢?@英雄拒绝黄昏 认为:
一、付诸法院,直接离婚。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又何必在一起呢?
二、这种女人已经不值得丈夫去爱她了。强扭的瓜不甜,你把男子浸猪笼又怎么样呢?一样改变不了她婚外情的事实。
三、让道德去惩罚这对男女。人要脸,树要皮。口水沫就可以把他们淹死。
四、女子丈夫应该寻求法律的保护。你这样做从受害者变成了犯罪,值得吗?
无论这个女人和她的情人怎么不对,也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处理。你说是吗?
自己的女人出轨,没有一个男人受得了的。但为什么就不能冷静去处理,非要动用所谓的家法族规去处理?这样非但没有解决问题还把自己搭上,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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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广东男子因感情纠纷疑似被“浸猪笼”?感谢好友的提问!关于这个问题,我只想说,在当下,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日益开放,人们的自由开放,和社会主义的教育约束,需要兼有兼备才是!不然的话,我们的社会就会出现五花八门,各种各样的,防不胜防的问题!就如同本故事里的问题样,男女之间的感情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情感问题,今后的人们将更加开放文明进步,男女之间的情感也更加的复杂多变,只要不是一方强迫另一方的,问题并不是多大的!可是,后面的事情问题那就大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多人聚众设私刑,这是对社会法之的极大挑战与颠覆!前后案子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前者是共同的自愿的结果,属情感纠纷,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后者是多人暴力加害的犯罪的结果!这是法制社会绝对不能容忍的!我就回答到此,谢谢!
如何看待广东男子因感情纠纷疑似被“浸猪笼“?这件丑事发生在广东茂名一个农村里。那个男子被“浸猪笼“的原因是跟一个有家有夫有孩子的女人出轨上床通奸,被女人的老公抓个正着。
我们可以想到,这个女人与那个男人发生关系肯定这不是第一回,一定是很多次。女人的丈夫才出此下策,纠集家族人暗藏捉奸“浸猪笼“。
“浸猪笼“是古代地方的一种惩罚男女通奸的方法。抓到了男女通奸,就把男的几乎是赤身露体关进竹笼抬到河边浸在水里,心善的就留一个头在水面,心狠的就干脆浸死人。好在广东茂名这回“浸猪笼“事件没有造成人亡的后果。否则这些人无知的人一定要承担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
那个男子调戏.人家的老婆,破坏他人的家,确实让人气愤成仇,受到人们的鄙视,但是你捉奸的人也要理智,决不能用旧社会的惨无人道的方式来对付冤家仇人。现在你们几个人已经违法了,如果还打了被害的人至伤,你们犯的法就更多更严重了,有理成无理,牢不关他而要关你们这些人了,你们现在在拘留所里等着公安去把你们的行为查清楚再来处理你们的不当行为。
自古道,捉贼要脏,捉奸要双。你们虽然捉双了(男女上床了),但后处理不当,应该把男子送进派出所由公安调查处理,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