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开庭遭暴力执法律师开庭遭暴力执法怎么办_如何评价樊一良律师看守所故意伤害,被吊销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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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樊一良律师看守所故意伤害,被吊销律师资格证?

由这个可以看出我国律师的水平。

群众大可不必迷信律师。照道理,取得律师资格证最起码是本科学历,这意味着律师最少经过十六年的教育的。

十六年的文化教育,经过多少德育道德品德教育呀,还有后面几年的法律学习,可惜在一个小事情上打回了原形了。

两律师因排队引发纠纷而互殴,烂记于心的各种法律法规呢?如何让没学法的群众服气呀!

自身是学法的,而且是专业律师。本应模范带头遵法守法用法,可惜,两律师的行为让人大跌眼镜,让群众情形以堪呀!

专业律师法律意识淡薄至此,不知监管单位作何感想!不要相信律师会为了公平正义而挺身而出,关键还是靠守法,做守规矩守纪律的公民吧!

两律师如此行为,别说《律师法》,就是律师应遵守的行为规范都没做到,而且此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形象,难以让群众相信律师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两律师此行为应严肃处理。

因为在看守所会见排队的问题,与律师同行发生了互殴,结果造成了71岁的老律师四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因为故意犯罪,最后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这算是因为会见难引发的刑事案件。想以前,我们这边的看守所会见同样如此。因为会见室少,提人收人慢,羁押犯罪嫌疑人又多,导致会见效率极低,会见难度极大。为了会见,多数律师早上四五点便到看守所排队。正是如此,因为会见排队及到场时间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不过大家还是比较理性,最后没有发生这样的刑事案件。后面通过扩建会见室,引入预约会见系统,解决了现场排队问题。确实,科技在进步,科技赋能律师会见,不仅给大家提供便利,也减少纠纷产生。但现在,会见难得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我们现在大力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会见更是频繁。所以我们有关部门也应当重点解决会见难问题。

相关案件的事实,只能根据起诉书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判断。樊律师(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到对方有过错,但并未涉及正当防卫。

律师会见难,一直是困扰律师的一大难题,从老的会见难(原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机关批准),到新的会见难(新刑诉法实施以后的),主要就是指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太少,律师需要遵照看守所的规定排队会见,各看守所规定不一,有电话预约的,也有网上预约的,还有现场排除取号、现场律师证排队的,甚至一个城市内不同区的看守所规定都不一样。

打个比方说吧,您赶着上班正在排队买早点,突然有人插队,您心里肯定不舒服,遇到这种情况,有人选择沉默,也有人选择出面制止,以致于发生纠纷。网上也有人说,2018年时(樊律师案发时),北京海淀区看守所早上一大早4、5点去排队都可以看到更早的同行。如果此时的樊律师也是一大早过来排队,突然有人插队(我并不是说受害人就是插队了,或许有其他原因,双方理解不一,因为起诉书上说“因为排队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他心里肯定很恼火,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情绪激动了,也有可能。

事实的本身,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需多言。但是,樊律师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应当对互殴行为的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应当采取克制的手段。我有一律师朋友,到外地开庭,开庭前对方提交证据,但不同意将证据交给我这个朋友,双方发生争议,一个非要要,一个非不给,本地律师突然一拳打到我这个朋友脸上,血流满面,我这朋友选择的是隐忍。

在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不管您是否有理,出了这个事情,大家都不原因看到,何必苦苦相逼,非要处于重型呢?“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难道不好吗?再拿上面我提到的那位去外地开庭的律师朋友,对方律师真诚悔过,我朋友也谅解了他,毕竟是同行,不谅解的话,这个年轻律师就断送了律师生涯,这样以德报怨,增进福祉,岂不美哉!

再从看守所方面考虑,为什么就不能切实地解决律师会见难得问题,有很多看守所会见室不够用,在现有条件下,将原来的会见室一隔为二(新刑诉法将律师必须二人会见修改为可以一人会见),这样律师会见室数量就增加了一倍,另外,在没有公、检、法办案机关使用提讯室时,为什么不开放提讯室给律师使用(需事先征得律师同意)。

还有当地律师然道不知道律师会见难的现在吗?为什么就不能出面与监管单位协调沟通,为律师提供服务?

律师和法官串通怎么处理?

律师串通法官,导致案件一方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判决,如果律师有行贿,伪造证据等行为,应当追究法官和律师的刑事责任。

如果其行为够不上犯罪,但违反了法官和律师的职业规定或职业操守,可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是进行行政管理处罚和行业惩戒。

如果败诉方的律师也接受惩罚会如何?

这可能是一些对律师非常有意见的人的一些玩笑吧,对律师有意见可以理解,但这种方式完全不具有可行性,因为只会导致灾难性后果,让案件更加偏离事实。

首先,且不说谁是惩罚人和律师属于案外人的问题。就拿律师如果败诉就要接受惩罚,谁还敢代理有败诉风险的案件?没有十拿九稳的案件,没有人愿意代理,那么案件可能败诉的人就有可能独自开庭,他的权益如何维护?

其次,如果案件败诉就惩罚律师,那么律师风险太大了,每年要代理几十个案件的律师,一年下来不知道要被惩罚多少次了,谁还敢做律师?这个职业可能就整体垮掉了!

再次,鉴于案件败诉就受惩罚,律师就会利用专业特长,在案件审理中千方百计的投机钻营,有理没理都要讲出个花儿来,让案件更加偏离事实,产生更多的不公平。

所以说,这个问题,大家有意见的时候,发发牢骚说说玩笑话而已。

大家对律师有意见可以理解,律师也并不是像很多人想的那样,旱涝保收,不管案件胜诉还是败诉都稳赚不赔。事实上,好的律师对案件要付出很多努力的,无论胜诉还是败诉,他们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对于一些人有意见的律师,大家要相信市场的力量,对案件不上心、对当事人不负责任,这样的律师早晚会被市场所淘汰。

这个问题算是异想天开,完全没懂律师是干什么的!说到底,律师只是代理人,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那些事情都是客户自己已经做了的。出现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解决,就请律师协助。如果他们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就是胜诉了,从而获得的利益跟律师没有半毛钱关系。如果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就是败诉了,其结果也需要自己承担。难道有律师陪绑的道理? 谁做的事情,谁需要自己负责。就像一个人,整天胡吃海塞,把身体搞坏了,到医院来,却已经是病入膏肓。难道要医生为他的身体不好负责吗?当然,每个行业都有纪律,如果律师违反职业纪律和操守,那么也是可以追究他的责任的。但是,这仅仅限于职业纪律方面的,和客户自己的纠纷无关。

1、如何界定败诉?败诉的标准是什么?

拿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一个企业借了一笔钱,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到期没还。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结果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你能说企业是败诉吗?为企业所聘请的律师可能会将诉讼程序所规定的时间用尽,为企业的发展赢得时间。你能说企业败诉了吗?

拿刑事案件来说,刑事案件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有几个?无罪辩护成功的有几个?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脱罪,而是按照事实、法律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价值体现在保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甚至人文关怀方面,而单单在于结果。

2、惩罚的实施者是谁?

当事人?法官?还是律师自己?

就民事案件来说,当事人可以与律师约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说风险代理中约定未达到理想结果,不支付代理费。

法官不会判决律师承担责任。民事案件要求有人起诉。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起诉或是自诉。

律师当然可以惩罚自己,而且律师总是在从自己代理的案件尤其是结果不利的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训。

3、为什么不能惩罚律师?

首先律师是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辩护人,所有有利不利的结果均由当事人承担。因为律师不是案件事实的行为者。律师只是其他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