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短视频:巴塞尔协议iii 「经典重温」《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系列研究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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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重温」《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系列研究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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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计提的平衡之道—《巴塞尔协议II》最新修订研究

12月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完成对《巴塞尔协议1I》的修订,将从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

《巴塞尔协议1I》的修订致力于提升风险计量框架的可信度,最终版本是在可比性、简单性和风险敏感性三者之间的平衡。

加强可比性:划定了内部模型法的最低风险测算值,不低于标准法的测算值的72.5%,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减少资本计提。

简化计量方法:减少信用风险高级内评法的适用资产类型,将操作风险计量方法简化为统- -的标准法。

提升风险敏感性:信用风险标准法中对无评级资产和房地产相关资产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提升风险计量的敏感性。

加强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最新修订版本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的杠杆率要求。

(作者:鲁政委、何帆)规模与历史损失影响操作风险资本计提—《巴塞尔协议II》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研

12月7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将从2022年1月1日 起逐步实施。

《要求》将此前操作风险4种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备选标准法、高级计量法)统一为新的标准法,增强各银行间可比性,对我国中小型银行专业信息系统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以更加风险敏感的业务规模参数指标替代营业收入作为测度基础;设置内部损失乘数,将过往10年历史操作风险损失额纳入计算。

提升操作风险信息披露要求,要求银行对外披露操作风险历史事件损失情况。

(作者:鲁政委、何帆)即将到来的新巴III与风险权重再调整一《 巴塞尔协议II (最终版)》信用风险权重法变化分析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BCBS)计划,《巴塞尔协议II(最终版)》(以下简称“《新巴II》”)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逐步实施。这意味着我国落地《新巴II》或近在眼前。我国现行《资本管理办法》主要参照了2010年版的《巴塞尔协议III》,其中信用风险权重法主要沿用了2006年版《巴塞尔协议II》,其在风险权重计算上与即将到来的《新巴II》存在较大的差异。

相较于此前将绝大多数非金融企业债权风险权重设置为100%的情况,《新巴II》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中进一步细化了一般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从总体来看,《新巴II》降低了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并细化了一些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设置;同时在权重法中引入了内评法的思路,降低了“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权重。若我国监管机构完全采纳《新巴II》,对投资级企业赋予更低风险权重的要求,有可能造成银行在大型企业贷款价格和债券价格上出现更为激烈的竞争。而《新巴III》对于小微企业风险权重的相应调降或将有利于激励银行更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不过,由于对大型和小微企业风险权重的降低,中型企业或将面临相应的融资成本压力。除此之外,对于项目融资这类专业贷款在项目完工前风险权重的提升,或将不利于银行表内向各类基建项目提供融自支持。

(作者:陈昊、鲁政委)《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对银行自营投资债基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中,包括了对于商业银行自营投资于资管产品份额(equity investments in funds)的专门规定。这一规则的落地可能影响银行自营投资债券基金的资本占用,进而影响其债基投资行为。(作者:何帆、鲁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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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落地,对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资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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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落地,明年起施行。

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共计约35万字,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全面完善了资本监管制度。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符合《办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办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

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将商业银行分为三档

《办法》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

其中,第一档是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第二档是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

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这一档银行是指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为0的商业银行。

《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银行业整体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机构档次划分标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单家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等情况,结合监管判断调整其所属的机构档次。

遵照匹配性原则,《办法》建立了覆盖各类风险信息的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不同档次的银行,适用不同的信披要求。

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

《办法》指出,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商业银行还应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此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计提附加资本。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上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

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对于第三档银行,附件23则明确,第三档商业银行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但应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这也使得小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监督检查要求

《办法》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计量的敏感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内部模型,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

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重点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如,针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的抵押贷款,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市场风险方面,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重构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捕捉市场波动的肥尾风险。操作风险方面,新标准法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

以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为例,《办法》明确对于金融机构、企业年营业收入(近三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不得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在完善监督检查要求上,一方面,《办法》参照国际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内容。设置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完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将国别、信息科技、气候等风险纳入其他风险的评估范围。

另一方面,《办法》衔接国内现行监管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完善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明确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确定资本加点要求。

设置过渡期,分为两方面

《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安排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二是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测算显示,《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将落地:利好哪些银行,如何影响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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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近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将对银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间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划分为三个档次银行,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资产规模和跨境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小于100亿元的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并引导聚焦服务县域和小微。

国泰君安证券研报分析认为,根据《办法》,A股上市银行都为前两档。按照表内资产规模推测,兰州银行、青农商行、西安银行、厦门银行、常熟银行、紫金银行、无锡银行、张家港行、苏农银行、江阴银行和瑞丰银行为第二档,其余为第一档。第一档银行全部要执行新的内评法或权重法,第二档银行均采用权重法。具体对银行个股的影响要看各家银行具体的资产结构。

利好优质城商行

此次修订的《办法》还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资本计量标准,引导银行落实穿透管理要求。参照国际标准,提出三种计量方法,分别是穿透法、授权基础法和1250%权重,并详细规定了各方法应满足的条件。

“总体而言,监管层鼓励商业银行向优质企业、中小企业、零售领域进行信贷投放,鼓励配置地方政府一般债;但不鼓励脱实向虚,房地产开发贷的投放必须审慎。对于房地产开发贷、票据和同业资产占比较高的银行,可能出现资本充足率下降的现象;对于中小企业信贷和零售贷款占比高、地方政府债券风险低的银行则构成利好,尤其是当前资本金相对紧张的城商行更为受益。”国泰君安证券表示。

财通证券研报则指出,权重法大幅调整了业务的风险权重,对公司业务和同业业务的风险权重调整更加细化全面,针对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有一定下调,引导商业银行资产投放向质量更高的投资级企业和中小企业;另一方面,零售类资产整体的风险权重占比是下降的,本着“轻资本”的经营方针,后续银行资产投向也会更加倾向于零售资产。考虑城投平台大多不属于投资级公司的范围,且专业贷款中项目融资运营前风险权重有一定上调,银行投向城投项目资本占用增加,预计后续银行对城投方向的融资也会进行一定的业务调整。

广发证券则表示,《办法》对于银行风险资本的管理更为差异化和精细化,传统信贷和非银行债券业务风险权重下降,银行同业债权风险权重提高,体现了规范同业,促进实体的监管取向,利好资产端传统业务占比高,负债端同业负债占比低的银行。

对债券市场影响几何?

近几年,受多重因素影响,地方债、城投债、企业债等始终备受关注,《办法》此次对债券资产的风险权重也有调整。作为债券市场最重要的配置型力量,银行对地方债、国债、同业存单、二级资本债等品种的定价有重要影响。

平安证券总结称,新规对债券市场影响偏空一些,但考虑到近1年的过渡期,负面冲击在一定程度上有望被平滑。从政策精神看,在银行资本充足率基本平稳的情况下,提升了银行同业的风险资本占用,降低了部分对公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资本占用,有利于增加“资金空转”的监管成本,引导银行服务于实体经济。从期限结构看,在3个月到一年期限的负债管理上,银行对央行的依赖可能进一步提升,这一段利率曲线可能有望陡峭化。在品种方面,银行部门的同业负债、同业存单、二级资本债资本占用提升,面临重定价压力;政府部门的一般政府债吸引力增强;实体部门的资本占用边际下降,但由于银行更方便通过信贷而非信用债支持实体融资,反而因为信用投放抬升而容易带动利率上行,因此对债券整体偏利空,相对受益的可能是产业类投资级信用债。

光大证券指出,对于债券资产的风险权重调整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将地方政府一般债风险权重由20%下调至10%,二是将次级债券(二级资本债、TLAC工具)的风险权重由100%上调至150%,对于这两类债券的影响也是“一松一紧”。其他债券风险权重均未发生变化。

“新规框架下,地方政府一般债风险权重由20%下调至10%,意味着较国债风险权重仅稍高,收益率理论上应向国债收敛。”光大证券认为,但现实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对比之下,国债明显具备更优的流动性和质押便利性,地方债流动性欠佳,市场化定价仍显不足。这意味着,《办法》落地后,预计地方政府一般债收益率下行空间较为有限。

中信证券研报认为,预计目前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次级债券规模在1万亿左右(未考虑通过资管产品持有),此次二级资本债投资风险权重由100%提升至150%,叠加资管产品的穿透式计量,预计部分银行未来仍存在减少相关资产持有的可能,以上因素或将一定程度扰动市场短期预期。

财通证券也表示,债券市场业务方面,整体利好地方政府一般债、中高等级信用债、ABS,但对二级资本债、3个月以上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产生一定负面冲击。地方政府一般债风险权重从20%下调至10%,中高等级信用债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下限为15%,符合“简单、透明、可比”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优先档次的风险权重下限为10%,风险权重的下调会驱动商业银行进行这类债券的投资。而银行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从100%上调为150%,对于二级资本债的流动性会产生一定负面冲击。

次级债风险权重的提高,也将使得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难度加大。华泰证券认为,二级资本债从2018年开始大量发行,2023年将进入密集赎回期,不赎回风险上升,银行永续债从2019年开始出现并大量发行,2024年将进入密集赎回期,且赎回条件较二级资本债更为苛刻,总之未来低资质二永债更易遭受事件和估值冲击;二是近期监管,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和《办法》的发布将导致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增大;三是当前低资质二永债利差保护仍不充足,非市场化发行较多的中小银行次级债调整压力或较大,未来不同资质二永债利差大概率走阔。

“商业银行持有的同业存单占全市场的比重约为25%-30%,考虑到货币基金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服务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因此银行实质上所能影响的仓位可能更高。这一规定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银行会倾向投资期限更短的同业负债,发行期限更短的同业存单,可能使得3个月到1年期限的同业曲线陡峭化。二是银行在3个月以上到1年期限的流动性管理过程中可能更加依赖央行OMO及居民短期存款。三是资本充足率更高的银行在获取同业负债方面更有优势,银行的头寸也更容易向头部集中。”平安证券在研报中如此谈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