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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邦——巴塞尔Ⅲ最终方案:背景、内容和启示

作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快速产物,2010年12月17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增强银行和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全球监管框架》(以下简称《2010版巴塞尔Ⅲ》),强化了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但仍沿用了巴塞尔Ⅱ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框架。经过长达七年的研究讨论、影响评估和复杂博弈,2017年12月8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以下简称《最终方案》),对《2010版巴塞尔Ⅲ》进行了补充修订,核心是重新构造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监管框架。《最终方案》的发布标志着巴塞尔委员会完成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三个基本要素——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改革进程,后危机时期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改革尘埃落地,将对全球银行体系的运行产生持久而重大的影响。

《最终方案》的背景

资本充足率是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RWA)的比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是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技术核心,也是资本充足率监管总体框架的基础。风险加权资产的重要性可以从四个角度来理解。一是从资本数量的角度来看,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既定的情况下,风险加权资产的大小决定了单家银行资本的数量下限。二是从商业银行行为的角度来看,采用不同风险加权方法,不仅会导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而且还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产生影响。采用监管当局指定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与银行实际计量和管理风险的方法和能力相脱节,可能对银行形成不当激励;而采用以银行内部风险模型为基础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以下简称“模型方法”),有助于提高监管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性,但也为银行利用内部模型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三是从监管当局行为的角度来看,简单的风险加权方法具有可复制、可比较、可核实等优点,监管当局容易保证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而模型方法对监管当局如何保证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的审慎性和可比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四是从竞争公平性的角度来看,采取不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会导致不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具可比性。即便银行均采用模型方法,模型的假设、模型方法论以及数据基础方面的差异也会导致不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结果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形成不公平竞争。

从巴塞尔协议演进的历史来看,巴塞尔I框架下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均由监管当局指定,计算过程简单透明,但过于粗糙,风险敏感性不足。伴随着风险计量技术的进步,在业界推动下,巴塞尔Ⅱ赋予商业银行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方面更多选择权(如图1所示),尤其是允许银行采用内部风险计量模型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以下简称“模型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以提高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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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是监管制度的试金石,在理论上成立并得到业界推崇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在危机期间撇脚的表现,使得其饱受诟病,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的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过于复杂。 1988年发布的巴塞尔I文本仅30余页,2016年发布的巴塞尔Ⅱ长达330页,加上后续补充规则和解释性文件,篇幅近千页,其中70%与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相关。复杂性是监管规则适应市场变化、增强资本要求风险敏感性的必然结果,也是有关各方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角力妥协的产物。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的复杂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的层次性。每种风险均有几种可供选择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其本意是扩大巴塞尔Ⅱ的适用范围,简单方法用于中小银行,模型方法适用于大型银行,但银行可以选择性采用对己有利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实施监管套利。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同一风险的不同风险加权计量方法在逻辑上存在不一致性。如在信用风险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仅取决于债务人的外部评级;而在内部评级法下,风险权重不仅与债务人偿债能力相关,而且与特定债务的结构化特征(是否有担保抵押、担保抵押的类型、债务的期限分布)也密切相关。二是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过程的复杂性。在巴塞尔I框架下,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仅需要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以及几个监管当局指定的风险权重,计量过程简单、可重复和可验证;而在巴塞尔Ⅱ内部评级法框架下,银行需要采集大量的内部数据(甚至还包括外部数据)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等风险参数。大型银行为计算资本充足率,需要进行超过2亿次的运算。复杂的计算过程对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的资源和能力均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不可比。 随着巴塞尔Ⅱ的实施,全球范围内大型银行计量的风险权重呈现出巨大差异。巴塞尔委员会分析报告称,全球前100家大型银行信用风险平均权重从10%到80%不等,四分之三银行的信用风险权重低于40%,约25%的信用风险权重差异与银行内部评级实践相关。巴塞尔委员会对全球32家大型银行自下而上假设资产组合测试(hypothetic portfolio exercise,HPE)的结果表明,内部评级做法的差异使22家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差在2个百分点以内,最极端的两家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差4个百分点。英国金融服务局对英国12家主要银行HPE测试结果显示,不同银行估计的相同债务人风险权重存在很大差异。对于外部评级同为A-的21家公司,不同银行估计的风险权重区间为[30%,189%],中位数为54%。

模型方法容易低估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 理论上,模型方法的风险捕捉和预测能力更强,若银行体系面临风险扩大,风险权重应该上升,银行需要相应地增加资本。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结果显示,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夕的2007年和危机初期的2008年,已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日本、英国、欧洲银行风险权重降幅更为明显,模型方法未能有效捕捉已经显现的金融风险。更为重要的是,采用模型方法为银行提供了监管套利的机会——利用模型来“粉饰”资本充足率。在2011年第一季度欧洲主权危机发酵前期,大部分欧洲大型银行的风险权重不升反降,主要原因是银行内部评级法覆盖范围的扩大。巴克莱银行测算结果表明,相对于信用风险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低估了风险,导致资本充足率虚高:若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欧洲大型银行退回使用标准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将上升30%;资本充足率下降2.3个百分点。

《最终方案》的内容

为恢复市场对资本充足率的信心,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明确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体系改革目标是平衡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和可比性,2016年1月召开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GHOS)会议进一步提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体系改革“不应大幅度提高总体资本要求”。为实现上述目标,巴塞尔委员会决定重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框架,主要举措包括:简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的层级,限制银行选择性采用不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的权利;增强标准法的风险敏感性,同时维持其简单性;提升模型方法的稳健性,压缩银行在模型使用方面的选择空间;强化风险加权资产的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对模型方法的设置资本底线,防止银行低估风险以及利用模型进行套利导致资本计提不足。

如图2所示,2014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改革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框架的监管文件,包括2014年发布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计量的标准法》、2016年1月发布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修订方案》、2016年7月发布的《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修订方案》、2015年1月发布的《第三支柱修订框架》和2017年3月发布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整合和强化框架》。2017年12月发布的《最终方案》包括信用风险标准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资本底线最终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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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标准法改革

鉴于未来资本监管框架中标准法的地位更加突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在总风险加权资产中占绝对主导地位,信用风险标准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改革预期目标能否实现。信用风险标准法修订主要围绕风险暴露分类、风险驱动因子选择和风险权重校准三个关键问题展开,以解决原标准法过度依赖外部评级、风险敏感性不足、与内部评级法逻辑不一致等缺陷。

细化信用风险暴露分类。 合理划分风险暴露类别并清晰定义各类风险暴露是修订标准法的前提。如图3所示,新标准法将“房地产风险暴露”单独作为一个大类,主要源于房地产贷款占银行总资产比例较高,且具有相对独特的风险特征。在风险暴露子类方面,新标准法的划分更加细致,并增强与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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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选择风险驱动因子。 原标准法主要依据债务人的评级确定风险权重。在新标准法起草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曾尝试选择一些量化财务指标作为各类风险暴露的风险驱动因子,如银行风险暴露使用一级资本充足率,公司风险暴露采用销售收入和财务杠杆率,对住房抵押贷款同时采用抵押率和债务收入比(debt service ratio)。鉴于成员之间分歧较大,并尽可能保持标准法的简单性,《最终方案》舍弃了一些量化指标。《最终方案》对各类房地产风险暴露,依据抵押率(loan to value,LTV)确定风险权重。对项目融资,区分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分别给与不同的风险权重。为降低对外部评级的机械依赖,新标准法允许各国监管当局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SCRA)确定银行暴露的风险权重。

重新校准风险权重 。《最终方案》增加了风险权重档次,提高了风险敏感性。银行风险暴露增加了30%风险权重档次,公司风险暴露增加了75%和85%两档风险权重,零售风险暴露增加了45%风险权重档次。对住房抵押贷款,如表1所示,按照LTV从小到大划分为6个风险权重档次,取代35%的单一风险权重。如表2所示,将普通商用房地产贷款和产生收入的商用房地产贷款按照LTV分别划分为2个和3个风险权重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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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改革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修订主要集中在限制采用内部评级法的资产组合范围、为银行自行估计的风险参数设置底线(input floor)两个方面。此外,《最终方案》还重新校准了模型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底线(output floor)。修订目标是通过收缩银行自由选择权,提升风险参数估计的可靠性,降低风险权重的易变性(variability),增强资本计量结果的可比性,同时维持风险加权资产大体稳定。

限制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数据可得性、银行信息优势和建模技术验证三方面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对各类风险暴露是否适用内部评级法进行了分析。《最终方案》将不满足三方面标准的资产组合排除在内部评级法之外。如表3所示,《最终方案》不允许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A-IRB)计算大公司(并表收入超过5亿欧元)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但可以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F-IRB)。股权风险暴露被排除在内部评级法之外。对于中小公司和零售风险暴露,由于客户数量多,违约样本充足,具备采用风险计量模型的基础,《最终方案》延续了巴塞尔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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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银行估计的风险参数底线 。如表4所示,对允许采用内部模型法的资产组合,《最终方案》对银行内部估计的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的PD、LGD和EAD均设置底线,以增强风险参数的可靠性,尤其是对低违约资产组合,防止因违约数据不足低估风险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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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校准风险加权资产底线。 资本底线的含义是对于采用模型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必须按照标准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并且模型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标准法计量值的一定比例。《最终方案》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了资本底线安排的折衷方案。一是计算底线的基准是巴塞尔Ⅲ框架下的新标准法;二是底线设定为72.5%,这意味着模型方法比标准法节约资本的幅度不超过27.5%;三是该底线是永久性的,银行一直受制于底线的约束。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改革

如图1、图2所示,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由3个减少到1个,未来所有银行均采用新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ORC)。新标准法是一个高度简化的监管模型,考虑了单家银行的业务规模(BIC)和操作风险内部损失数据(LC)两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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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利息净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服务收入(服务收入与支出取大值)、交易收入(收益与损失取大值)。如表5所示,新标准法下,BI从小到大分为三个组别,分别对应不同的边际资本系数,据此可以得到单家银行的BIC。边际资本系数具有累进的特征。这意味着,随着银行规模的扩张,业务复杂性增加,其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相应的损失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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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风险敏感性,新标准法引入操作风险损失乘数(ILM),对BIC进行调整,以反映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由前文公式可知,ILM取决于单家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与BIC之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ILM大于1,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上升;反之,ILM小于1,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为降低银行实施成本,《最终方案》规定:BI小于10亿欧元的小银行,ILM为1;同时,各国监管当局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将其他银行的ILM也设定为1。

《最终方案》的实施时间表

巴塞尔委员会定量影响测算(QIS)结果表明,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框架改革对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影响不大,基本达到了GHOS会议“不大幅度提高银行业总体资本要求”的期望。按照《最终方案》,71家一组银行(一组银行是指一级资本超过30亿欧元的国际活跃银行,其中包括27家G-SIBs,其他银行为二组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框架改革导致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required capital,MRC)(MRC是指按照各国监管当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和杠杆率最低要求计算得到的单家银行应持有的最低资本数量,MRC下降表示改革对银行有利,意味着资本充足率或杠杆率上升;反之,改革对银行不利,资本充足率或杠杆率下降。由于杠杆率是指一级资本与风险暴露之比,为保持可比性,本文中MRC指商业银行应持有的一级资本最低数量)上升0.2%,42家二组银行MRC上升0.9%。但均值掩盖了不同银行之间的巨大差异。受益最大的银行MRC降幅高达46.6%,近乎一半;受负面影响最大的银行MRC上升了52.2%。为平滑制度变革对部分银行的冲击,巴塞尔委员会将《最终方案》的实施时间由原定的2019年推迟到2022年,以便为业界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

进一步分析表明,与巴塞尔Ⅱ相比,《最终方案》框架下内部评级法风险权重占标准法风险权重的比例下降约3个百分点,一组银行由63%下降到60%,二组银行由54%下降到51%,实施内部评级法资本节约效应超过40%。这表明,《最终方案》设定的72.5%永久性资本底线,将明显提高部分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最终方案》实施后,一组银行中受资本底线约束的银行占比由19.7%上升到32.4%;二组银行受资本底线约束的银行占比由11%上升到22%。由于资本底线约束效应显著增强,且对不同国家的影响差异较大,为尽快达成共识,巴塞尔委员会决定从2022年开始给予资本底线5年的过渡期(phase-in period)(见表6),并且过渡期内各国监管当局可自主决定是否对引入资本底线导致的风险加权资产增加设定一个不低于25%的上限,减缓对部分国家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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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方案》的启示

总体而言,我国资本监管较为严格,国内银行平均风险权重约62%,在全球属于较高水平;采用内部评级法前六大银行资本节约程度平均不及10%,且大公司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均采用F-IRB,按照《最终方案》这些资产组合应从由A-IRB退回到F-IRB,以及72.5%的资本底线不会对这些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负面影响。新信用风险标准法调整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信贷、小型企业贷款、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对国内银行较为有利;然而,新操作风险标准法可能对国内大型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初步估计,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框架改革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整体影响不大。

当然,国内银行执行风险加权资产新规也面临一系列挑战。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希望降低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体系的复杂性,事实上,复杂性难以避免,新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框架依然复杂。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计量等领域,国内大型银行在数据基础、信息系统、技术方法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即便是相对简单的信用风险标准法,小型银行的业务分类、制度流程和信息系统尚不足以支持其有效实施。未来几年间,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要未雨绸缪,积极准备,稳步推进巴塞尔Ⅲ资本监管框架的落地实施。

统筹规划国内银行资本监管框架。 鉴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极端重要性、技术复杂性和影响广泛性,同时考虑到国内银行机构数量众多,不同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实践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监管当局应稳妥推进资本监管制度转型。新的资本监管框架既要坚持基本监管要求的统一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充分体现银行之间的差异性,提升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坚持降低单家银行失败概率与缓解失败负外部性相结合,增强银行损失吸收能力和控制银行杠杆无序扩张兼顾,约束单家银行过度承担风险与抑制宏观金融风险累积并重。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制度的目标不是降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而是增强资本监管有效性,更好体现激励相容的原则。其前提是从银行的资产规模、复杂性和系统重要性等维度对银行进行分类,可大体上分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区域性银行和社区银行四类。前两类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应与国际标准完全接轨,鼓励并支持这些银行采用模型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区域性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应与国际标准趋同,原则上采用巴塞尔Ⅲ框架下各类风险标准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社区银行的资本监管制度设计应坚持简单、有效的原则,更加突出特色,降低合规成本。

扎实做好风险管理基础工作。 引领商业银行提升风险治理有效性、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是风险为本的资本监管重要目标之一。巴塞尔Ⅲ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监管框架包含大量风险管控要求,涵盖风险治理框架、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流程、风险计量技术、数据基础、信息系统等诸多方面。国内银行要对照这些规定进行差距分析,制定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以实施新的风险加权计量框架为契机,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是准备实施模型方法的大中型银行,必须坚持资本节约不是目标,只是结果;根据巴塞尔Ⅲ新规定,调整实施步骤和策略,坚持“过程重于结果”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强化风险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基础数据收集、信息系统的风险加总和分析能力、计量模型的风险捕捉效力、风险计量成果运用于风险管理实践的一整套政策、流程和工具方法,更加积极地应对金融周期转换带来的挑战。尤其重要的有两点:一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客户违约案例增加,银行要利用最新数据验证、优化甚至重新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增强内部评级体系对资产组合变化的适应性,确保内部评级结果能充分反映资产组合的风险,审慎估计风险参数和资本要求。二是尽快建立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制度。根据新的操作风险标准法,2022年前后我国将有大批银行进入第二组,10家左右银行进入第三组。初步测算,若不使用内部损失数据调节因子,第三组银行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将上升30%左右。鉴于此,应尽快按照《最终方案》的要求,明确操作风险的损失定义和数据标准,完善损失数据收集程序,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争取尽早达到使用内部损失数据的标准。

持续改进资本充足率监管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国内银行体系潜在的金融风险逐步暴露,也折射出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的缺陷。巴塞尔Ⅲ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监管框架并未充分反映现阶段国内银行面临的特殊风险,包括贷款过度集中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表外业务快速扩张潜在的声誉风险、业务复杂化带来的传染性风险等。在强化第一支柱监管确保风险计量准确性的同时,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要高度关注上述剩余风险。一是商业银行要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持续完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全面前瞻性地反映风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结果的审查,并及时采取监管行动。二是重视压力测试在资本监管中的运用,根据国内经济运行情况,并结合单家银行资产组合特点,开展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压力测试,审慎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对单家银行和银行体系的负面冲击。三是明确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评估程序,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风险暴露、期限过度错配等提出附加资本要求。

作者:王胜邦系中国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副局长

陈忠阳:解读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的实施

2023年1月1日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将全球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规则修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大重阳高级研究员陈忠阳 在“资本、风险偏好和限额管理”专题讲座中,从为《巴塞尔协议》鼓与呼, 如何认识《巴塞尔协议》,如何实施《巴塞尔协议》以及如何评价我国的《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等多个角度,对《巴塞尔协议》进行评析,并做出要坚持从本质、以学习的方式实施,坚持结合国情以探索创新的方式实施,倡导专业化的全面风险管理,持续培养和稳定专业骨干团队,提升待遇和发展空间 ,高层领导要更多地公开宣讲《巴塞尔协议》等多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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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根据讲座内容整理的会议纪要:

1

为《巴塞尔协议》鼓与呼

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转眼已过去20年。

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一些国际金融组织认为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严重偏低,甚至有70%-80%的不良资产率。尽管当时没有准确统计,但不良资产率较高和资本充足情况不容乐观是不争的事实。

1997-1998年,为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使之达到《巴塞尔协议》中8%的标准,财政部为四大银行注入2700亿资本金,在1999年又剥离了1.4万亿不良资产。

2001年,中国加入WTO,要按国际规则运行我国的金融体系,要开放市场,提高金融行业的竞争力,恰好赶上了《新巴塞尔协议》即将出台,中国银行业开展了广泛的《巴塞尔协议》研究讨论。

那么现在中国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情况怎么样?我不得不为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鼓与呼。

(一)《巴塞尔协议Ⅲ》终版出台遇冷

但凡要为一件事情鼓与呼时,往往是比较艰难的时期,是需要鼓励与呼吁的时候。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氛围与早些年大不一样,1988年出台《巴塞尔协议》,2004年出台《巴塞尔协议Ⅱ》,金融危机之后,2010年出台《巴塞尔协议Ⅲ》,这一版本是一种紧急修订,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受到较多批评,经过将近8年,2017年出台《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本,国外业界也称之为“巴塞尔协议第四版”,巴塞尔委员会还是称之“巴塞尔协议Ⅲ”,这一版出台后,在国内和国际都是遇冷的,没有得到各方的全面认同。

国内更是感觉很冷清,2018年春节前,终版已经发布一个月,媒体上除了个别记者报道,几乎没有专家发言,专业性的文章也很少,只有两篇主管部门领导的文章,更没有研讨会。

《巴塞尔协议Ⅲ》终版可谓10年磨一剑,代表国际金融行业对2008金融危机的系统反思,竟然无人问津。我有幸作为一名中国《巴塞尔协议》实施的历史见证者,1998年关注《巴塞尔协议》的修订。2001-2002年主办周末研讨会,谈论的事情主要是《巴塞尔协议》与现代风险管理。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出台后,开办中国金融风险论坛,并连续举办了若干年的“巴塞尔协议专题研讨会”。研讨会上,数百位专家专门讨论《巴塞尔协议》。

近几年,平台话题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计算、风险量化等扩大到金融科技、风险与业务的结合等。时间走到2017年底,当终版公布时,竟没有太多人讨论。

(二)2018的新年愿望与长达三年的努力

在2018年春节前,我对于冷清的交流氛围非常感慨,在年底希望组织《巴塞尔协议》30周年高级研讨会。2018年恰好是《巴塞尔协议》30周年,也是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20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美国金融危机10周年。

我希望在论坛上回顾《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与中国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并把过去专家朋友交流过的观点汇总起来,出一本系统反映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的文集。

在2018年9月,高级研讨会成功举办,中国人民银行主席、中国银行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各大行风险部总经理、咨询公司和小型农村商业银行代表等40多位专家发言,出现了多年未有的盛况。

自此以后,关于巴塞尔的讨论仍然很少,2020年迎来了马云对《巴塞尔协议》的吐槽,《巴塞尔协议》被送到风口浪尖。很多不懂的人发问: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为什么马云说它是老年人俱乐部?

马云的讲话引起了市场的喧嚣,得到了很多人的拥护,于是我连续发表了10篇文章。

很多人对《巴塞尔协议》有困惑、有误区、有不解、有质疑、有反对,我们实施《巴塞尔协议》这么多年到了一个什么局面呢?今天的会议是2018年30周年纪念会后再次举办的活动,请到的专家屈指可数。早年一起探讨的专家朋友们已经纷纷转到其他岗位,虽然银保监会还在积极实施《巴塞尔协议》,但总的来说没有很多专家愿意交流它,这是因为整个环境有了一些变化。现在是我们要为《巴塞尔协议》鼓与呼的时候。

如何鼓与呼?在2018年已经成功举办了论坛,但出书是一件艰难的,直到今年5月才正式出版。这本书汇集了二十年来数百位国内外专家的交流体会和上千篇文献的观点综述,对理解《巴塞尔协议》和中国金融风险管理20年的发展帮助很大。

有幸受到了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先生的支持,为本书亲自作序。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卷,含130万字、三百多位专家的前沿观点、1000多篇文献,总共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2018年高级研讨会的演讲文稿整理和一篇系统性的研究报告;

第二部分是2005-2019年TGES平台三百多位专家的演讲文稿摘要,分为十三个模块,系统反映在过去15年的时间里专家对《巴塞尔协议》的看法,是宝贵的专业资源,是中国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全景图;

第三部分是对国内主要期刊杂志关于《巴塞尔协议》和现代风险管理的1000多篇文献的综述,分为11个主题;

最后是我个人在20年中关于《巴塞尔协议》相关文献的选编,包括2020年针对马云观点的10篇评论。

整本书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巴塞尔协议》和全面风险管理在中国的建设情况,是几百位专家交流的思想记录。

2

如何认识《巴塞尔协议》

早些年大家对《巴塞尔协议》很重视,监管方面也很积极,我在2004年写过普及性的读物《巴塞尔协议知识问答》,请到了当时银监会唐主席亲自写序,他说很多参加人大会议的委员还在拿着《巴塞尔协议》文稿,可想而知当时大家对巴塞尔协议很感兴趣。

这么多年过去了,人们对《巴塞尔协议》的认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最典型的就是“老年俱乐部”的说法。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很多人说《巴塞尔协议》连西方的 金融危机都没有管住,有什么用呢?

有人说《巴塞尔协议》是西方人的做法,拿到中国管用吗?

有人说银行业是低资本运行的,靠一点资本就可以管住风险吗?

流动性风险来临时,所谓加权后8%的资本可以忽略不计,按普通财务指标远远不足8%,是无能为力的。还有人认为《巴塞尔协议》就是一群博士做模型,实践中的事情能靠模型解决吗?

2008年后,国际上对模型的使用有很多的批评。还有人是询问有没有能替代《巴塞尔协议》的体系?

中国自己能不能有一套替代的体系?

(一)《巴塞尔协议》是老年人俱乐部吗?

关于《巴塞尔协议》是不是老年人俱乐部,我认为与其说是老年人俱乐部,不如说是一个在国际金融市场数十年波澜起伏发展过程中历经风险和危机,身经百战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老兵”俱乐部,是数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风险管理的经验总结,而且是处于持续发展的。

马云之所以认为《巴塞尔协议》是老年人俱乐部,是由于他认为现在是发展金融科技的年代,《巴塞尔协议》是发达国家的东西,不适合中国这个年轻的国家。他把《巴塞尔协议》与年轻人、未来对立起来,但实际上《巴塞尔协议》是与时俱进的,不断汇集着国际上金融风险管理的经验,不能称之为老年人的东西,而应该说是老兵的经验总结,并且还包括动态发展的一面。

(二)《巴塞尔协议》没有防止住危机就没有用了吗?

金融危机是防止不住的,风险管理的目的从来不是防止危机,这是风险管理的基本共识,就像人不能防止生病和死亡,风险管理“防危机”而不是“止危机”。现代风险管理理念首先是要承担风险,承担风险必然要接受某些后果。

不管是外部市场的独立评级还是金融机构的内部评级,信用评级始终是金融体系中重要的风险管理机制,不能因为出现一次错误就说没用。同样,《巴塞尔协议》也要吸取经验教训,与时俱进。

(三)西方国家的做法也适合于中国吗?

对于《巴塞尔协议》是否适用于中国,这关系到改革开放以来的基本问题。我们要向西方学习,洋为中用,不是简单的适用或不适用,而是要拿过来改造。

《巴塞尔协议》是现代金融体系风险管理的集大成者,是一本西方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超级教科书,不向它学习还能向谁学习?要发展市场经济,这套体系的适用性是毫无疑问的,但简单的照搬照抄也是绝对不可能的。

(四)靠8% 的资本可以控制风险吗?

风险是不是靠那一点点资本来控制?显然不是。《巴塞尔协议》的精髓也绝不在于靠那一点资本在事后抵御风险,而要通过对资本的要求加强事前的风险管理。

8%的资本很重要,但重要性不在于风险发生后去覆盖、吸收,现代资本管理就是风险管理,不是传统的财务资本管理,而是经济资本管理,在风险的计量、经济资本的配置、风险限额、风险定价等方面。8%的资本是一种信号、一种机制,是一个神经系统的中枢。资本不是等于资产减去负债,资本等于风险,而风险要用概率来计算。

现代风险管理以及《巴塞尔协议》的精髓是要把资本和风险结合起来,用资本来控风险,在事前发挥作用,用资本控制风险是风险控制的高级阶段。不是简单的拿资本覆盖损失。

(五)讲求模型的《巴塞尔协议》可以解决实践中的风险问题吗?

风险管理到底靠模型解决还是靠实践经验解决?量化模型和实践经验的争论是现代风险管理由来已久的问题,也是国内国外都关注的问题。国际上有一个经典的问题——风险管理到底是经验艺术还是科学?

现代风险管理给人的印象是大量的数学建模,但对一线人员而言,流程和法律才是重点,这与模型是两套语言体系。《巴塞尔协议》的大量工作是计算风险,所谓的风险定价、风险限额、风险评级等,都要建立在计量模型之上,这种计量远早于现在的大数据。要是处理不好计量模型和实践经验的关系,会陷入困惑,认为《巴塞尔协议》没有用。

(六)有一套可以替代《巴塞尔协议》的体系吗?

谈到替代体系,大家会想到COSO的内部控制。COSO体系与巴塞尔体系几乎同步发展,2004年《COSO-ERM》和《新巴塞尔协议》同步出台,2017年又同时更新,但COSO协议相对于巴塞尔很简单。COSO是审计师驱动的体系,巴塞尔是银行家、监管部门驱动的体系,审计师从会计、核算、内控的角度控制风险,而控制风险不等于管理风险。

目前来看,没有一套体系可以替代巴塞尔体系,中国未来可能会有,但只要中国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就不可能完全脱离巴塞尔,而应站在世界各国文明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抛开巴塞尔不可能、不现实、也没必要,相反我们应该借鉴它,而实际上我国多年来也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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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巴塞尔协议》

(一)只是筹措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吗?

很多人认为,实施巴塞尔不就是多搞点资本金吗?不就是多补充一级、二级资本吗?有人觉得,资本就是钱的事,就是资产减负债,这是传统风险管理理念。现代风险管理中,资本等于风险,等于VaR,等于一定置信水平下最严重损失,是一个概率概念。实施《巴塞尔协议》不是简单地要求筹措资本,其核心是开展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制度、流程、风险计量、模型、数据以及资本的筹措等方方面面。

(二)《巴塞尔协议》是不是只有大银行适用?

十多年前,受美国影响,很多人认为只有大银行需要实施《巴塞尔协议》,很多小银行不需要实施,非银行业也不适用。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还是比较积极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比较积极,但仍然有很多人认为《巴塞尔协议》只适用于大银行。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主要目的是向西方国家学习现代风险管理。

(三)如何从本质上实施《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本质是全面的风险管理,而不是简单的数字计算。《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分为三个层次:数量层次,数量够不够;计量层次,计量准不准;资本层次,资本管不管用,资本能不能发挥作用。

西方国家主要解决前两个问题,而我国亟待解决的是第三个层次,是更加根本性的问题,即资本在风险管理中有话语权吗?资本管理风险有传导机制吗?业绩奖金、产品定价有没有与资本挂钩?这些是我们要向西方学习的。

(四)如何结合国情实施《巴塞尔协议》?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之上,也要思考如何结合我国国情,以探索创新的方式实施《巴塞尔协议》。过去20年,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走的就是这条路,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就没有完全照搬西方,而是一直强调加强风险管理,以至于2004年我国发布第一个资本管理方法时,引起国际的轩然大波,国外媒体认为中国拒绝了巴塞尔。我受邀发布两个演讲,回答西方的质疑,我的答案是:

中国在以自己的方式接受《巴塞尔协议》,从本质上接受《巴塞尔协议》,强调先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让资本先发挥它的作用。

20年来,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一直在探索自己的方法,这也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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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我国的《巴塞尔协议》实施

(一)成就与作用

过去20年来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成就主要在五个方面:

第一,现代风险管理的理念得到了宣传与推广,很多人的风险理念都发生了变化。 这些理念都来自于巴塞尔,包括系统性风险的理念,系统性风险概念来自于《巴塞尔协议》,与马科维茨的系统性风险是两个概念。

第二,资本数量和实力的提升。 1998年之前,在IMF报告中,我国的银行业没有几乎没有资本,实施《巴塞尔协议》20年来,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补充。

第三,风险计量水平。 以前我国连简单的不良资产统计数据都没有,更别谈风险计量,而现在我国的内部评级早已实施了好几轮,做到了大数据的评级优化的阶段。

第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我国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已经实施十多年。

第五,现代风险管理传播。 风险管理理念已经由银行业传播到非银行机构,包括保险行业等。

(二)问题与批评

问题与批判包括照搬照抄、不适用国情和不接地气、风险管理“花瓶”和“两张皮”、投入高成本大、量化模型局限性、实施效果不明显等等。

关于最后一点,为什么很多人认为实施效果不明显?因为大家觉得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就是用一些IT系统,给领导和监管者看,作用并不太大。这些观点既来自业务,也来自于部分研究者。

问题要客观看待,一个基本的观点就是:实施《巴塞尔协议》关乎金融行业最核心的问题——风险管理的全面建设。 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不能期待买一个IT系统就可以达成,尤其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领导的理念。引进风险管理,先有“花瓶”,再有水平,要给自己一段时间。核心风控体系的建设,不是一代人可以完成的,只要坚持方向,一年比一年有进步就行。

另外一个问题是,风险管理工作的绩效是不直观的,这是风险管理工作的最大挑战性,是风险管理本身的特点。 风险管理部门不像业务部门,没有客户增长,部门的业绩与佣金、利息等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在很多情况下,风险管理部门在说“No”,说“No”不能被认为创造了收益,也很难说是拒绝了损失还是妨碍了业务发展。绩效都在心里、在脑子里。但不直观不等于观察不到,只有拥有现代风险管理理念才可以观察到。

风险管理的业绩与其说是风险管理部门干出来的,不如说是领导看出来的。如果领导认为只是用来应付监管的,那就不重要,如果领导坚信风险政策的科学性、长远性、复杂性、专业性,坚信投入IT系统、数据体系、制度规范非常重要,就能看到风险管理的作用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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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坚持从本质、以学习的方式实施;

坚持结合国情以探索创新的方式实施;

倡导专业化的全面风险管理;

持续培养和稳定专业骨干团队,提升待遇和发展空间;

高层领导要更多地公开宣讲《巴塞尔协议》。

「经典重温」《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系列研究合集

搜狐:巴塞尔协议3主要内容 王胜邦——巴塞尔Ⅲ最终方案:背景、内容和启示

资本计提的平衡之道—《巴塞尔协议II》最新修订研究

12月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完成对《巴塞尔协议1I》的修订,将从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

《巴塞尔协议1I》的修订致力于提升风险计量框架的可信度,最终版本是在可比性、简单性和风险敏感性三者之间的平衡。

加强可比性:划定了内部模型法的最低风险测算值,不低于标准法的测算值的72.5%,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减少资本计提。

简化计量方法:减少信用风险高级内评法的适用资产类型,将操作风险计量方法简化为统- -的标准法。

提升风险敏感性:信用风险标准法中对无评级资产和房地产相关资产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提升风险计量的敏感性。

加强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最新修订版本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的杠杆率要求。

(作者:鲁政委、何帆)规模与历史损失影响操作风险资本计提—《巴塞尔协议II》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研

12月7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将从2022年1月1日 起逐步实施。

《要求》将此前操作风险4种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备选标准法、高级计量法)统一为新的标准法,增强各银行间可比性,对我国中小型银行专业信息系统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以更加风险敏感的业务规模参数指标替代营业收入作为测度基础;设置内部损失乘数,将过往10年历史操作风险损失额纳入计算。

提升操作风险信息披露要求,要求银行对外披露操作风险历史事件损失情况。

(作者:鲁政委、何帆)即将到来的新巴III与风险权重再调整一《 巴塞尔协议II (最终版)》信用风险权重法变化分析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BCBS)计划,《巴塞尔协议II(最终版)》(以下简称“《新巴II》”)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逐步实施。这意味着我国落地《新巴II》或近在眼前。我国现行《资本管理办法》主要参照了2010年版的《巴塞尔协议III》,其中信用风险权重法主要沿用了2006年版《巴塞尔协议II》,其在风险权重计算上与即将到来的《新巴II》存在较大的差异。

相较于此前将绝大多数非金融企业债权风险权重设置为100%的情况,《新巴II》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中进一步细化了一般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从总体来看,《新巴II》降低了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并细化了一些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设置;同时在权重法中引入了内评法的思路,降低了“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权重。若我国监管机构完全采纳《新巴II》,对投资级企业赋予更低风险权重的要求,有可能造成银行在大型企业贷款价格和债券价格上出现更为激烈的竞争。而《新巴III》对于小微企业风险权重的相应调降或将有利于激励银行更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不过,由于对大型和小微企业风险权重的降低,中型企业或将面临相应的融资成本压力。除此之外,对于项目融资这类专业贷款在项目完工前风险权重的提升,或将不利于银行表内向各类基建项目提供融自支持。

(作者:陈昊、鲁政委)《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对银行自营投资债基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中,包括了对于商业银行自营投资于资管产品份额(equity investments in funds)的专门规定。这一规则的落地可能影响银行自营投资债券基金的资本占用,进而影响其债基投资行为。(作者:何帆、鲁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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