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立法和确权”该提上日程了
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体育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终于开始进入大众视野,虽然这一举动是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的必经之路,但其实体育知识产权之路在中国才刚刚开始。
赛事版权争议事件频发
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为1.9万亿元,到2020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将超过3万亿,从业人数将超过600万。但在体育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与体育赛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其中央视与暴风体育关于世界杯的版权纠纷等事件的出现更是让这一话题的讨论进入白热化。
2014年暴风体育因未经许可剪辑制作并播放2014巴西世界杯相关视频而被央视起诉侵权,虽然一审、二审央视都胜诉了,但是是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罪名胜诉的,根据法院的说法“CCTV5等涉案电视频道转播的体育竞赛节目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亦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原因,驳回了央视维护“著作权”的诉求。把法院的话翻译翻译,就是“你这体育比赛根本就不受著作权保护,想告人家侵权,难!”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体奥动力状告土豆网侵犯亚洲杯足球赛事“独家播放权”被驳回,柠檬直播屡次盗播NBA体育赛事腾讯沟通维权无果等,其中涉及的赛事主要包括中超联赛 、澳网 、亚冠 、欧洲杯 、NBA 、世界杯 、奥运会 、欧锦赛 等受众多、影响大、商业化运转程度高的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价值无法自证
体育赛事是体育产业链条中最核心的部分,我国的体育产业里面赛事只有转播权,没有版权。版权是在所谓的著作权体系下探讨的概念,它有不同的载体和形态,但是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到底是不是版权呢?到底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结论是,中国的体育法,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其中涉及到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其实都没有界定。现在关于赛事的各种电视和新媒体的转播侵权,其实在法律的概念上并没有确定,所以在司法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大量的比较有趣,甚至是荒唐的案例、现象,比如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的新浪起诉凤凰网事件。
2015年,新浪网起诉天盈九州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凤凰网体育频道中设置中超频道,非法转播2012年至2014年两个赛季的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严重侵害了新浪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当一审判决新浪公司胜诉时业内人士无比兴奋:体育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非常不幸,2018年3月20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未构成电影作品,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新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体育赛事节目到底应不应该归属为作品呢?从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角度出发,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可以归类于《著作权法》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不具有独创性、不能算作品的理由大概有两种,一是强调体育赛事过程本身是随机的,没有剧本、没有情节,那纪录片如果消音所有解说配音就能说纪录片没有独创性、不是作品?另一种是强调体育赛事节目仅仅是在赛场旁边放几台摄像机,以固定的角度进行记录,单纯的播放出去,没有独创性。这种观点过于机械,也没有了解到当代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制作过程和实际效果。凝聚着创作人员智慧和创造力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收视率与一流的影视作品不相上下,事实上世界上收视率最高的作品正是奥林匹克运动会节目,这一事实直接反映了体育赛事节目所具有的极高的商业价值,间接的证明了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
体育知识产权亟待“立法与确权”
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鼓励具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做大做强,打造良好的赛事品牌等无形资产。
赛事作为“体育资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赛事资产确权问题却一直悬而未决。在体育行业中,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十分缺失的。大量的体育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都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和权属的保障,所以导致在整个市场竞争中,无论是民营企业甚至是国有企业,他们的体育赛事的资产归属权不明晰。因此,亟需从法学视角对其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来保障体育资产的对价并推进体育产业的持续的健康发展。
体育知识产权的立法和确权,该提上日程了!
只有重视对体育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体育资产的立法和确权,明晰体育赛事的资产归属权,才能帮助赛事资产在市场交易中更好的完成对价。相信对“体育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重视以及后续切实有效的措施跟进必将为体育产业创造更多机遇,助力体育发展和体育享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426专题】体育赛事,亚美欧非;转播大战,孰是孰非!
之前我们曾说过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所以今天柯北就来和大家扯一扯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知识产权。
中超联赛、亚冠赛、欧洲杯、世界杯、NBA、奥运会……近些年来,体育赛事快速兴起,中国的赛事转播市场也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与体育赛事转播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也屡有发生,特别是其中的版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
从2014年,“电视粉”客户端盗播了CCTV1、CCTV5、CCTV22等电视频道的节目,被央视一纸诉诸法院;2015年3月,新浪起诉凤凰网,认为凤凰网未经授权转播中超赛事,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2015年5月,腾讯5亿美元获得了NBA赛事未来5年的独家网络直播权后,以柠檬直播为代表的网络直播平台屡次盗播,腾讯几番沟通无果......到如今“直播帝”盗播亚洲杯联赛,被苏宁体育告上法庭。
层出不穷的案件,也使体育赛事转播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日益重要。让我们先来看一看近几年来重要的体育赛事盗播案:
一、“电视粉”盗播央视体育直播案
四年一度的奥运会,总是能引发了全民关注。2012年伦敦奥运会期间,有许多手机客户端软件能够看到赛事直播,有些是买下了版权,但更多的是非法转播。
伦敦奥运会,央视具有独家版权。中央电视台和央视国际公司经国际奥委会授权,在中国范围内拥有伦敦奥运会移动网和互联网的独家广播权和展览权,其中包括网络传播权、互联网互动点播权。
我爱聊公司运营的客户端“电视粉”在没有版权的情况下,擅自直播奥运赛事,最终因非法播放体育赛事节目,被奥运会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利人央视国际公司告上法庭。
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我爱聊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我爱聊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驳回我爱聊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请输入图片描述
二、新浪起诉凤凰网非法转播中超案
根据《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协是中超赛事权利的原始所有者。2006年3月8日,中超联赛责任有限公司(简称中超公司)经中国足协授权取得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的唯一授权,有效期为十年,其中包括中超联赛的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
2012年3月7日,中超公司与新浪互联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新浪互联公司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的权利,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为避免歧义,协议中还特别列明了与新浪网业务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多家互联网门户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或录播中超赛事,其中就包括凤凰网。
2013年8月1日,新浪公司发现凤凰网及运营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认为其侵犯了公司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
最终,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联赛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在凤凰网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三、“直播帝”盗播亚洲杯案
苏宁体育通过付费方式从亚洲杯足球赛赛事组织者处获得了2018-2020亚洲杯足球赛的独家向公众播送的权利,是亚洲杯足球赛事的著作权利人。但是“直播帝”app在亚洲杯期间,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亚洲杯足球赛的网络实时播送服务,因此被苏宁体育一纸公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4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苏宁体育诉“直播帝”开发方北京糖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糖果网络”)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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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案件,所有被告都进行了抗辩,抗辩理由无一例外都有如下这一条:对体育赛事的文字、图片报道等属于时事新闻或体育赛事节目本身不构成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反抗辩:
体育赛事是一种竞技活动,与婚庆活动和自然山水一样,其本身并不是版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它不排斥人们通过笔、照相和摄像设备,以文字、照片和影像画面的形式反映出来,形成版权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和电影(类电)作品或者录像制品。
在体育赛事的直播过程中,摄影师通过多个角度,上下左右全方位进行报道;通过快播慢放回放,让观众更加了解全貌;通过单人动作和整体图景,呈现出多样的赛事;力图观众能够全方位地了解体育赛事,这本身就加入了人的智慧与创造。
此外,就一场赛事而言,多个国家多个摄影师所拍摄下来的图像绝不可能完全相同,每一个摄影师和摄像师对于比赛所看重的重点不同,有些是想体现赛事全貌,有些是想突出运动员的拼搏,有些可能对与体操的动作和柔韧更有兴趣,这些取与舍,本身就是个人创造的一部分,难道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因此,抗辩理由不成立。
话说回来,体育赛事直播和转播原本是人们喜闻乐见的比赛观看形式,因为我们在看直播的时候,不仅仅能感受到兴奋、紧张与热气沸腾的赛事氛围,更能激发大家热爱运动,热爱体育的那种拼搏不屈,奋勇向前的精神。
希望所有涉及体育赛事转播的平台,不要只看到体育赛事转播的经济价值,更应把体育精神铭记于心并应用到转播运营中,这才是体育最大的价值和魅力所在。——禾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