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性侵养女获刑六年半,你怎么看?
这个养父只有兽性没有人性,六年半的牢狱生活太便宜他了。
根据案情简介,作为养父的王某胜将养女小英非法拘禁4个月并性侵十多次,在小英更小的时候养兄王某东也对其进行了数次性侵,目前王某胜被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并处判罚六年半。
目前没有找到如何处罚小英养兄王某东的信息,其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监视居住。
站在个人的角度看,养父王某胜的恶劣程度更大,在提及这件事时,他曾称“又不是亲生的。”这不仅仅是愚昧无知,更是违背良知和道德的禽兽行径。我们不清楚六年半的刑罚能否让王某胜发自内心地忏悔,却知道小英的一生已经被他给毁了,小英的身心创伤恐怕很难抚平了。
强奸罪是重罪,刑法中提到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前也有过一个类似的案例,养父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强奸未成年养女,最终获刑13年。和问题中案件区别最大的地方在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所以案件性质更加恶劣,最终做出了从重处罚。
个人认为,类似这种违背人伦道德的刑事犯罪,从严从重处罚更能起到警示效果。对于那些没有道德底线的兽父,可以“没收作案工具”,例如化学阉割。
当我看到这起案件时,满腔怒火油然而生。这对父子尽然能做出这等丧尽天良的事,法律就该严惩他们,让这对禽兽牢底坐穿。
据报道,1999年出生的小英(化名),约3个月大时被沁水县某村一户农家收养。小英听说自己是男孩换女孩换过来的,但她怀疑自己是被人贩子卖过来的。
小英从小就受到养父的非人虐待,养父不仅让小英在二年级时就辍学在家,还经常无故毒打她,把她当做纯粹的出气筒。去年10月份,忍无可忍的小英终于离家出走,投奔了河南洛阳的一名网友。
小英回家以后,养父就将其禽兽本性暴露无遗。他将小英锁在一间黑屋子里,并且没收了她的手机。更为甚者,养父每天晚上深更半夜就潜入黑屋,在小英身上发泄兽欲。面对小英的指责,他竟然厚颜无耻地说:“你又不是我亲生的,为什么我就不行?”
被养父性侵已经让小英痛苦不堪了,后来养父的儿子也开始对她施展性侵。这对禽兽父子丧心病狂的丑恶行径,让小英身心遭受重创,几乎失去了继续活下去的勇气。更为无耻的是,养父为了让小英接受哥哥性侵,竟然说以后哥哥找不到老婆,她可以跟哥哥过,到时候大家就是一家人了。这种无耻之徒,简直让人义愤填膺。
万幸的是,后来民警终于将小英解救出来,养父和兄长也被刑事追诉。经法院判决,养父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兄长也收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可惜我们国家没有乱伦罪,否则养父、兄长的性侵行为也同时属于乱伦行为,这在国外起码要判几十年有期徒刑。希望这对禽兽父子在监狱里,捡肥皂捡多一点吧。
看到这样的新闻,真的觉得世上禽兽不如的人真的是太多了。这样的养父也被称之为父?虽然他获罪是毋庸置疑的,也没有什么可说的,只是觉得六年的刑罚对于这样一个禽兽不如的人来说简直是太轻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六年的刑法还是在法律的判罚范围之内的。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害人是1999年出生的,如果是2017年底被强奸,当时已经成年,从条文上看不属于幼女,年龄上看不是一般意义上从重处罚的范围。如果也没有致重伤等后果,似乎应该属于三年十年的量刑范围。
但是从新闻内容来看,这个养父应当是由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的,另外犯罪人的身份也比较特殊,因为她毕竟是女儿的养父,这比陌生人实施违法犯罪对女子的心灵伤害更加的巨大,所以我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应当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