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成都一代孕妈妈被客户退单导致孩子无法上户?
视频加载中...近日,四川成都一位47岁代孕妈妈吴川川(化名)称,自己在2017年怀孕三四个月时检查出来患有梅毒,因此被客户退单。因为怜惜胎儿拒绝流产跑回老家产女,因生活拮据卖掉出生证。2020年冬,她自称后悔当年卖掉出生证,组建新家庭后婆婆丈夫疼爱女儿,“最开始的时候不晓得上户口那么难”。吴川川踏上内蒙古找寻客户为3岁女儿解决户口问题。
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非法代孕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由于代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涉嫌人身买卖,因此与代孕相关的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此外,代孕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提供代孕技术和服务的相关人员甚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一事件中,代孕妈妈吴女士显然就是吃了个哑巴亏。因为代孕合同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再加上对方又突然知道她患有梅毒,这种情况下对方单方面撕毁条约本身也值得理解,因为法律原因吴女士更是无处说理,既然想要生下孩子只得自己独立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不过希望有关部门在此事件曝光之后进行调查,对涉事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方面是净化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是避免此类矛盾和纠纷在后续的发生。
吴女士疑似目的不纯。
个人认为,吴女士的一系列行为存在目的不纯的嫌疑。她年过四旬依然坚持代孕是为了获取利益,她生下孩子后卖掉出生证也是为了利益,这也不得不让人怀疑她生下孩子的目的是否也是为了利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解释: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简单的说,非婚生子和婚内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按照吴女士的操作,我认为有理由怀疑她有意图想要获得孩子生理意义上的父亲家庭财产的动机和嫌疑。
一个连自己孩子的出生证明都敢随便卖掉的人,我实在是很难判断她的底线究竟在哪里。
最可怜的还是孩子。
讲到底,这一事件中最可怜的还是孩子。孩子从还没出生时就成为了两户人家之间的工具。到了出生之后,又因为自己亲生母亲一系列令人不可理解的操作直接变成了一个黑户,今后她在学习,甚至是求职上都可能受到严重的影响。
再考虑到她的母亲在生育前还患有梅毒这样的传播性疾病,她本身的身体状况都可能存在疑问,还可能对她成人以后的婚嫁造成影响。
一位四川成都的代孕妈妈,代孕之前在公司接受了严格的身体检查,当时数据显示,各项指标都很正常。但是在孩子三个月的时候,突然查出梅毒。因为代孕方被查处梅毒,客户要求中止合作,提出流产。但代孕妈妈考虑孩子已经四个月大了,于是选择将孩子生下来。
女方后面将孩子的出生证卖掉,现在上户口因为程序上不符合上户条件。
从生物学上来说,女方并非孩子生理学上的母亲。对于未婚生育子女来说,为了防止拐卖儿童出现,导致被拐儿童上户,我们要求提供亲子关系鉴定。因为代孕原因,双方并无血缘关系。这种情况下,自然是不能给其落户。如果我们这方面没有严格按照程序,那就有可能导致拐卖儿童通过这个漏洞来实现合法化。之前有的人员与司法鉴定人员串通,伪造亲子关系鉴定结论,受到法律惩处。
代孕,其实就是“借腹生子”,这是我们明令禁止的行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双方之间签订的代孕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自然属于无效协议。非法代孕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那代孕生下的子女归谁所有,这确实存在麻烦。按我们正常的社会伦理秩序及认知,一般生育人便是孩子母亲。不过我们之前的《婚姻法》及现在的《民法典》,以及我们社会公序良俗,结合我们对子女父母关系的认知,主要还是以血亲关系作为认定。从这点来说,孩子原则上还是应当归生母所有。虽然代孕方违反委托方要求,擅自生下子女。但考虑到对方明知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然借腹生子,既违法,也有悖社会公德,我们仍然应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44岁成年人,按以前说法人到中年!还做出这种和年龄,阅历及其不统一的事件,说明一件事,“天真的人”就是缺心眼、脑残。想赚钱走捷径,才会有如今这个结局,一句话,该!
每一个成年人,都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如今,只好自己想办法给孩子上户口,养大孩子,弥补自己愚蠢带给孩子的伤害,尽管往后日子会苦,会累,这叫自己造的孽,自己弥补。
44岁,活了偌大年纪,还干这种事情,简直不可思议,前几十年的饭白吃了,直接一个脑子有坑,智商欠费。
怎么看?别人的事情,看客当故事看,只是觉得现实生活中,怎么会有如此愚笨的人,竟然在偌大年纪还能干出这事,不论委托代孕方怎么言而无信,自己心里没点数吗?当下社会,是唯利是图,可也要有底线不是?这钱赚的窝心啦,直接砸手里了吧?
希望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不是不择手段,丢人现眼!
厦门安宝试管婴儿做试管怎么样?
代孕在整个中国都是不合法的,厦门没有正规医院会做代孕。如果硬要违反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在代孕过程中发生了纠纷,不但没有办法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权益,更有可能会面临相应处罚。所以并不建议你去冒险。当然啦,国内也有先进的试管婴儿技术,厦门的正规医院应该对此项技术有一定的保障。但据了解,乌克兰、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在试管婴儿这方面的技术上会比国内要好,你可以上网查询这几个国家的医院看看,了解情况。
如何看待“引产手术致母子双亡,涉事医生护士属于无证上岗”这事?
谢邀!
如何看待“引产手术致母子双亡,涉事医生护士属于无证上岗”这事?
用最简单的一句话说,“洪洞县里没好人”,涉事各方外加卫生监督机构,每一个好东西。
黑诊所非法行医,草菅人命
据报道,涉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怡康门诊根本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小王进行医疗操作的医生和护士也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是典型的非法行医”。
“经过法医鉴定,怡康门诊的治疗方式和小王以及腹中胎儿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毫无疑问,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明显触犯我国刑法,理应依法严惩。
因此,“经过法院审理,非法行医的医生和护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处罚金2万元和1万元,同时赔付原告经济损失30余万元。而黑诊所的负责人目前还在追捕中”。
可以说,罪当其罚。
至于,量刑和经济处罚,及赔偿数额,每个人心中可能有自己的标尺。
死者非法堕胎,害人(自己的孩子)终害己
据公开报道,事发2016年,死者小王是湖北浠水人,28岁,已经生育了两个女儿。2016年初,再次怀孕,但一直到腹中的胎儿已经快30周时,小王和家人却(才)打算做引产手术。
报道中用了“可能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小王和家人最终选择到位于武汉洪山区一家名叫怡康门诊的诊所来做引产手术。
很显然,在已经育有2女情况下,再怀孕原本就是非法。直到孕30多周才决定实行大月份引产,鉴于前两胎都是女儿,最大可能是第三胎仍然是女胎,出于“重男轻女”的观念,才决定非法堕胎。
非法堕胎自然不可能去有资质有条件的正规医疗结构,才不远100公里跑到武汉的这家非法诊所去“找死”。
因此,虽说死者为大,而且死亡的这位孕妇是直接受害者,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咎由自取。而且,更是直接害死自己的胎儿,也是可恶。
无良家属,杀人帮凶
无论出于任何“多方面的原因”,家人主使或支持去非法医疗机构进行非法堕胎,终致“一尸两命”,家属都是杀人帮凶,理应受到谴责甚至法律的惩罚。
医疗监管机构何以缺席
既然涉事的黑诊所“根本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生和护士也没有执业证,是典型的非法行医”。
而且,该诊所地处闹市区,从门脸看也不是新开张从业,甚至影响力(名声)都远博1--公里外浠水县,相比已经非法行医多年。
那么,问题来了,医疗监管机构何在?为什么形同虚设?
相比也同样是“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吧!
因此,事件中,监管机构的缺席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谢谢邀请
首先不论这个母亲和她的家人出于什么原因,在怀孕三十周的情况下选择让孕妇到小诊所堕胎,都不是让孕妇和孩子一尸两命的理由。这是我最基本的认识。
有钱的人可以直接选择孩子的性别,例如试管婴儿,甚至代孕。没钱的人想要一个儿子,大概就只能等孩子能看清男女了,人为的选择一下了,就是留下或者堕胎。有钱人的做法大家都能接受,一般收入人的做法大家都嗤之以鼻。有钱的话谁都会选择少受罪。接下来大家是不是觉得我要说既然没钱,家里又没有皇位来继承,拼死拼活生个儿子来干嘛?但是我想说的是,想要儿女双全,或者喜欢男孩 或者偏爱女孩,真的是人之常情,更重要的是掌握好这个度,一面谴责无证的医生,护士,一面又有人去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去堕胎,这就是个死循环,有需求自然就有市场,监管不力,更多的受害者可能会出现。
这个话题太沉重了,如果孕妇能看开一点,在家庭有地位一些,或许她就不会怀这一胎,或者不论男女,既然怀了就生下来了。就不会出现这个悲剧,或者她很有钱,男女都能养的起,也能在怀孕之前做选择,也不会一尸两命,可是 发生就是发生了,无法挽回,只能祈祷孕妇和孩子在另外一个世界没有伤痛。
也希望国家能加强监管,让这样的悲剧少一点再少一点。追溯到源头,不论是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是无证上岗的医生护士,都是国家应该去改善的,提高国民素养,断绝养儿防老的思想,创造价格合适的医疗条件,那么大家都不重男轻女了,真有那种有皇位继承的,也不至于苦了孕妇和孩子!
医疗事故虽然都是不能避免,但是遭遇医疗事故的家庭的确无辜,当火没有落到自己脚背的时候就不知道痛。建议加大对涉事家庭的关怀,而不是医院一味的逃避责任。也应该加大对从医人员的资格审核力度。尽可能的避免医疗事故,降低医疗事故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