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萧玉森饮酒后跳入长江游泳溺亡,一同喝酒的人没有责任吗?
我认为是没有责任的。
简单回顾一下事情的经过。
吴某请萧玉森吃饭。萧玉森自己选择了喝白酒。吃饭期间没有人恶意劝酒。萧玉森想跳入长江游泳。被吴某等人制止,告知他长江内不能游泳。一个多小时以后。萧玉森独自去上厕所,从阳台上越过栏杆,跳入长江。吴某等人发现之后,大声呼唤他回来。并且和服务员一起参与救援。而后又报了警。五天后找到萧玉森的尸体。
整个事件很清晰。
一,萧玉森自己主动喝白酒,并且没有恶意劝酒。
二,游长江很危险,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三,萧玉森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决定跳入长江游泳,自己应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负责。
四,吴某等人尽到救援义务。
整个过程,一同喝酒的吴某等人没有过错,自然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当然是没有责任了。这与喝酒过量而死不是一回事儿。
终于有了敢于明辩是非的好法官好法院,判的好,不搞道德挷架,谁的错谁承担,以往那种酒桌伤亡或高楼抛物伤亡等,都以同桌人或同栋人担责的判罚,这种死者为大,伤者有理的以情代法的判决,造成社会扶不扶救不救和管不管等混淆是非的观念出现,产生后期的更多矛盾。这次判决纠正错误的观念,以证据为准,张扬了正气。断了那些想乘机讹人捞钱的人的念头。
能聚在一起喝酒(国外叫什么趴踢)的人,应该都是很好的朋友(兄弟姐妹似的),或者是商务接待。我们聚会的宗旨是喝酒不劝酒,自己喝好就行。如果要承担责任,以后我们的人情将冷漠无情到极致。我坚持认为,不应担责。
清洁工为什么会死?
过度旁累致死。
作为一名清洁工,是非常辛苦的。很多清洁工负责的区域面积非常大,不仅要将公司内部打扫得干干净净,窗明几亮。外部的走廊,厕所等也要打扫干净。在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大量的工作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慢性损伤,一般清洁工也很少有时间来修复自己的疲劳,久而久之,就有可能因为长期劳累而造成猝死。
厕所消防安全隐患有哪些?
一、烫伤:卫生间里经常使用热水,年幼的宝宝,对什么是烫缺乏认识,对可能烫伤的东西甚至一无所知,也无所畏惧,家长应全方位保护宝宝。
二、滑倒:卫生间用水多,地面湿滑,宝宝的平衡能力不是很强,很难保护好自己,很容易滑倒,家长要把防范措施做到位。
三、溺水:澡盆中的水,浴缸中的水,都可能成为宝宝的探索之地,在玩耍时很容易失去平衡而跌入水中发生危险。
四、皮肤烧伤或中毒:厕所清洁剂里面含有次氯酸钠、漂白剂等化学成分;霉菌清除剂的主要成分是氯化氨和杀真菌剂,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对呼吸道有强烈的刺激作用,这两种物质都可能烧伤皮肤,如溅入眼睛甚至可能导致失明。
五、反锁卫生间:宝宝一个人在卫生间玩,可能你在厨房炒个菜的工夫,宝宝把门锁上了。当大人在门外,宝宝在里面又出不来时,肯定很着急。
六、触电:卫生间的潮湿环境,对于各种电力设施是个考验,用不好可能发生短路、触电的危险。
七、刮胡刀:爸爸的刮胡刀,对宝宝充满诱惑力,宝宝会想:“爸爸老是拿着那个东东来玩,我也想玩。”趁你不在,他就可能偷偷学你的样子哦。孩子模仿爸爸刮胡子的动作,很可能将嘴唇刮伤。电动剃须刀的网眼虽然小,对成人构不成伤害,但是由于孩子的皮肤娇嫩,稍一用力就可能给宝宝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