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九条?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消防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条令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消防救援队伍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姿态、严整的队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本条令没有规定的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队伍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三条消防救援人员执行以下队列纪律:(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队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列、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984年国务院公布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公布。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通过时间 1984年5月1日
实施时间 1984年5月13日
条款数量
32
所属国家
中国
语言
中 文
公布人
国务院
废止时间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