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师因怀孕请产假,被家长以影响学生学习为由举报该老师,是不是很不合理?
初中女老师因怀孕二胎请产假,被家长以影响学生学习为由举报该老师,老师也是人,也有自己的事情需要处理,家长不能无理取闹。
每个人都有生育权,这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五险一金里面也说道有生育险,充分证明了怀孕生孩子是个合法的做法。
一个人的生育权利不会因为她的职业而发生变化,理发师可以生育,厨师可以生育,老师也不例外。
家长以老师生二胎休产假影响孩子学习作为投诉的理由,实在是荒谬。
难道女老师就不能怀孕休产假了?谁给你的特权,还去投诉人家。
现在学校的老师大多数都是女老师居多,要是女老师都不上班了,那学校的教学人才资源岂不是严重流失了?
现在师范生男生少之又少,能够招到优秀的,高质量的男老师实在是太困难了。
如果因为对学生有影响就不能够生孩子,那么是不是会有人说,医生护士本来就很紧缺。
怕他们休产假影响看病人,影响手术,影响慢性病的长期病人的病情,所以他们都不能生小孩了?
要是这样想的人无疑是自私的人,因为他们都是以自己为中心的,只考虑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没有考虑过别人。
如果说,老师休长假是去吃喝玩乐,不务正业,那OK随便投诉,毕竟有道理,但是人家是生孩子,不是玩,不可逆转的。
难道为了教学,亲手杀死自己还在肚子里发育的孩子吗?
这样无疑是刽子手的行为。家长都是有孩子的人,希望能够对老师也多一分体谅。
学校不是没有其他老师,合理安排好的话,相信对孩子不会有很大影响。
女教师插队怀孕被学校辞退,对于学校的做法你认同吗?
学校辞退怀孕女教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据报道,为了破解女职工扎堆生育的困局,单位出台规章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女职工“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顺序表”是无效的。因为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我们都有权自由决定要不要生育、什么时候生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故干预。因此,该单位出台的“女职工怀孕顺序表”侵害了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该单位依据没有效力的规章制度解除和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该女职工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带有惩罚属性,一般金额较高,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两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该单位向被辞退女职工赔偿5万元。
随着放开二胎的政策深入人心,想生二胎的大龄妈妈动心的越来越多,特别是教育行业,教育行业多数是女教师,如果一个学校中年女教师占大多数又是主力军的话,都选择生二胎,那么学校确实吃不消。于是就有了某些单位出台霸王条款,让教师们排队生二胎的制度。
最近被刷屏的是某集团创办的幼儿园,对其下属幼儿园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结果就有一名女职工因没按顺序怀孕而“插队”,被单位辞退。该女职工不服,要求女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此事一出,引发大家热议。一时间,声讨公司侵犯女职工生育权的有之,支持单位做法的亦有之。
其实这种让教师排队生孩子的早已不是一例,早在前年二胎刚放开时,河南某高中和小学教师怀孕排队的贴子就曾经上过热搜,引起教师们的巨大反感和社会上的广泛谈论,如下图所示:
关于这样的事情,其实虽然学校的做法确实存在怀孕教师过多,将影响正常教学开展的现象,但是放开二胎是国家规定,适龄妇女拥有生育权是宪法和法和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从单位运转方面来单方面约束限制员工的话,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一方面,能生二胎的大多年岁已高,早生一年就少一点风险,如果一排排到几年后,错过了最佳生育期,这实在说不过去,如果是意外怀孕而插队就要求教师把孩子拿掉,否则就开除,这也是不符合人情不符合劳动法的。相信此被开除的女老师提出的赔偿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
对这样的事情,大家怎么看呢?是单位无情还是无奈之举,是支持还是反抗?欢迎大家吐槽。
怎么看?学校的负责人脑袋是被驴踢了吧,怀孕竟然还要人为的排序?就想请问这位决策者你读了这么多年的书,都读到哪儿去了?竟然妄想干涉他人怀孕的时间,你是如来还是耶稣?
法律方面: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中有说明,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女性生育自由权利。另外第二十三条中还说明,劳动合同中服务协议也不得规定女职工的生育内容,“排队怀孕”完全是违法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规定。
而且生育权利是女性的法定权利,单位单方面的竟然给女职工怀孕安排时间排序,还不允许插队这种做法明显有店大欺客的架势!
道德方面:
我打赌这个制度的决策者已经是有儿有女了,否则绝不会敢于这么做规定。很显然决策者自己已经置之身外,自然无需为自己的荒唐决定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我很好奇这位负责人这么多年的书都读到哪儿去了?身为用人单位竟然妄图干涉他人的生育权利,是不是有点飘了?这位负责人恐怕以为自己的是如来或者耶稣了,否则怎么敢于作出这样的规定?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脑袋被驴踢了。
学校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处理女教师的怀孕休假与教学?
你好!我们学校原来都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请代课老师来代教该女教师的课程。这样她 还可以在假期满了以后再请一个或几个月的假。
工资是学校出的。教导处都给安排得很有条理,不用自己操心,到了该请假的时候,你就打个申请报告就可以了。
合同制女教师生孩子会被辞退吗?
合同制的女教师是享有产假的,学校是不可以在女教师生产期间将其辞退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无论是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还是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本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承担的部分,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女职工个人缴纳。
合同制的女教师到了生孩子的时候,单位也会给他批产假的,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如果单位因为女职工生孩子的这段时间,觉得她影响了工作,而将其辞退,那么女职工可以通过这个事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与法律部门进行商讨而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