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老板玩弄女下属私企老板喜欢睡女员工吗_吴秀波出轨门,各方错在哪里?

小编 77 0

吴秀波出轨门,各方错在哪里?

对于吴秀波来说,一是自己有家庭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属道德沦丧;二是一个社会阅历丰富的老男人却玩弄一个涉世未深的小姑娘,属品质败坏;三是无情无义无担当。玩了人家七年,却设套将人家送进监狱,属于奇渣无比!

对于陈昱霖来说,一是插足别人家庭,甘当第三者达七年之久,实在可恨!二是狮子大开口,确有涉嫌敲诈之嫌;三是不懂得自尊自重自爱,有咎由自取的感觉!

总之,吴属于成熟之人,老谋深算,玩小姑娘于股掌之间,且毫无担当、毫无底线,实属可恨之人!陈属于涉世未深、不谙世事,被人玩弄还遭暗算,实属可悲之人,略有值得同情的地方!

老婆经纪人不可能不知道,娱乐圈有钱人爱玩刺激,娱乐圈就是这样烂,估计喜欢十八岁紧吧,然后松了不要了又想换,男人怎么想的谁不知道,可能女人当真了想让他娶她,一直纠缠,只能送进牢房,没办法,封杀了他养老,你就牢饭里过,这辈子这个小女孩彻底被他毁了,只能说女孩太笨了,现实中这种女人很多,但是很多男人不至于这么对待一个女人,感觉很卑鄙,看看人家女明星多怎么混的,人家玩你的一开始就想到结果该怎么处理了,你想一步,人家想一百步,头发不是白白的,稳重,一招要你命,你还自我良好,如果他真男人的话当时怎么不拒绝呢,就是老狐狸,稳,准,狠。十八岁怎么可能玩的过老狐狸,鸡蛋碰石头。

吴秀波,不主动、不拒绝、不负责,渣男本色!不想付嫖资还把小情人送进牢房,绝世渣男!最后人设崩塌、身败名裂,估计损失超过小三要的钱,在娱乐圈也臭名昭著啦!最好退出娛乐圈吧!

陈昱霖,一手好牌打得稀烂,青春貌美完全可以找个好男人明媒正娶。当小三,别以为青春換金钱的游戏好玩,不但葬送了青春,没想到让老渣男玩完了还送进牢房。

双方都不是省油的灯!这种结局也挺不错,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私企老板玩弄女下属私企老板喜欢睡女员工吗_吴秀波出轨门,各方错在哪里?

私企老板玩弄女下属私企老板喜欢睡女员工吗_吴秀波出轨门,各方错在哪里?

如果大学老师诱奷女学生,该当何罪?

  首先,诱奸这个词是个生活用词,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词的。

  所以要解释这个问题,就得先知道诱奸到底是什么意思。

  广义上的诱奸是指,利用欺骗的手段,引诱女性与自己发生关系。

  这里的欺骗手段可以是许诺钱、物,也可能是许诺帮助办某件事,甚至可以是甜言蜜语。

  但归根结底,女性是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的。

  这跟法律上的强奸有明显的不同。

  在法律上,强奸必须要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女性跟自己发生关系。

  女性对于关系的发生不是自愿的。

  因此,诱奸是不能跟强奸划等号的,诱奸大概率是不犯强奸罪的。

  在高校的大学生基本都已成年,因此也没办法适用与未满14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名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西南大学教授性侵的新闻。

  这位教授利用职务之便,与自己的学生保持不正当关系三年之久。

  这种教授性侵学生的丑闻每年都有好几个。

  但这些教授大多数都只是撤职,没有办法抓起来判刑。

  一是时间太久不好取证。二是这些人一般都不会胁迫,而是用一些好处诱导自己的学生,比如说留校任职之类的。

最后奉劝大家,如果在学校遇到这样的老师,一定要及时举报。如果害怕举报会影响学业,那也要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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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权谋私”就跑不掉

不得不说掌控着学生“生杀大权”的“老师”该如何准确定性是个不大不小的难题,老师当然不是官员,但是又确实掌控着学生能否顺利毕业的生杀大权。用于惩戒当权者以权谋私的现成法律条款能否应用到诱奸女学生的老师身上,目前似乎尚无成熟的范例。

现实中当权者可以拿手中的权利做交易,前提条件是他确实掌控有一定的权力。但老师不是公务员,对老师掌控的学生能否顺利毕业的这点权力算不算公权力似乎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尽管一旦老师试图将这种权利用来谋私的话,学生确实难以抵挡,只能乖乖就范。

但无论如何,这种影响到学生能否毕业的权力确实掌控在老师的手中,与当权者使用手中的公权力谋私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因此一旦发生了老师将这种权力谋私的行为,就应该参照惩戒当权者公权私用的法律原则进行惩戒。

随着改革的深入,如今“贪污、腐败”等原有国企,政府机构“专有”的罪名也开始出现在了部分私企的内部,因此有必要修改已有的法律条文,加强对此类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真正杜绝各种形式的不正当行为,还社会一个郎朗晴天。

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分别是什么罪?

刑法第四章是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刑罚规定,刑法第五章是对侵犯财产罪的刑罚规定。其中第四章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民主权利主要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五章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比如甲故意杀害了乙,即属于侵犯乙的生命权,触犯了刑法第四章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