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涉性侵事件几经反转,孰是孰非,大家对处理结果怎样看待?
鲍毓明案让人联想起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即便是在证据确凿,看似板上钉钉的案件,有时候嫌犯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残酷的现实。
不过,鲍毓明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被驱逐出境、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等,可以说他个人的职业生涯,算是有了一个抹不掉的大污点。
美国的辛普森案,虽然暂时躲过了法律制裁,但随后他又被起诉,依然受到了公正的判决。鲍毓明案也一样,目前只是阶段性的判决,如果再有新的证据提供,真正的罪犯依然逃不脱法律制裁。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通过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展示了社会中不为人知的隐秘角落中,有着人性丑陋的存在。在拜金主义思潮越来越泛滥的今天,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冒了出来,映衬出人性各种面目的本质。
金钱代表着一种权力,有钱人更应该自律,尊重别人也尊重自己,在金钱面前,认识很容易迷失的,放纵自己的欲望,从而一步步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戒之啊......
鲍毓明涉嫌性侵事件在今天才有个定论,这个定论是由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而且是请检查机关提前介入,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组成的联合督导组进行全程督导后得到的结果,我觉得这个结果应该是真实有效的。
鲍毓明当时的“收养”动机本来就不纯,所以对他在本次事件中的处理结果不值得同情。
在专案组的调查中发现,在2014年4月到2015年2月,鲍毓明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所以在2015年的时候韩某某看到鲍毓明发布的信息联系上了他,在2015年的10月,鲍毓明和韩某某及其母亲在南京见面,之后两人便以“收养”的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
所以说当时的鲍毓明并不是为了做善事而去“收养”,而是想要往伴侣的方向发展,虽然韩某某当时隐瞒了自己已经18岁的事实,但是鲍毓明并不知情,这也就是说鲍毓明就是想要找一个未成年人,在自己明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仍然去和韩某某发生性关系,而自己还是一个大律师,不可能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所以当两人闹矛盾后,韩某某报警,导致自己工作遭解聘,名誉受损等等一系列的后果的时候,并不全是无中生有,恶意中伤,所以有今天的后果也不值得同情。
涉嫌被性侵的“韩某某”隐瞒事实真相,所以对她在本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应追加责任。
在本次事件当中,韩某某在最开始的时候就在网上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后来看到鲍毓明的信息后就联络了他,当时的韩某某隐瞒了自己已经十八岁的年龄的事实,而将年龄改小,是其父母进行更改的,这是她隐瞒的第一件事情。
见面后两人共同生活了150多天,后来时间长了就发生了各种矛盾,然后韩某某报警时候也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在媒体面前也隐瞒了自己是和鲍毓明在一起的事实真相,这是其隐瞒的第二件事情。
后来每次两人只要发生矛盾,韩某某就去报警,然后两人和好后又去撤案或者不予追究,造成了警方不作为的假象,给公众造成了错觉,完全是将警局当成自己家的了,想报警就报警,想撤销就撤销,浪费了大量的公众力量,所以应该对其追加责任,不然的话,以后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有人效仿,那么真正受害的人就得不到真正的帮助。
总之,这件闹了这么长时间的风波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两人在此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责任,没有人是真正的受害者,而且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这件事情,确实是不应该的。
我觉得本案鲍、韩二人两人都不简单,他们原本的实质是在做一庄你情我愿的交易。一方缺女人,一方缺钱。结果,双方都未能满足,女方更是把情况爆了出去……
两个都是原本已失去诚信的人,被曝光后,只能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对于女方,原本1997年出生,改了年龄为2010年,从成年人变成了未成年人,确实骗取了不少人的同情。
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2015年10月10日和韩某某的母亲达成协议,最终形成以“收养”为名义的包养关系。这时候鲍毓明43岁,韩某某实际已是18岁(谎报14岁)。一个18岁的女生就开始性行为,确实是早了点,感受也或许没那么好。但毕竟是成年人了,有自己的同意与不同意的正确的意思表示。别小看这【同意与不同意】,这可是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的关键啊。
事实上,他们维持这关系到2019年6月才破裂。4年的交往。什么新鲜感都没的了。说实在的,4年前或许还是第一次,其后,也是快感多于不快的了。因此,此时再说强奸,毫无意义。
当然,鲍某同样也是伪造材料骗取证书。也绝对不是好人。驱逐出境,是无奈之举。吃里扒外的人,不管怎样,都是应该驱逐的。
攻击警犬算不算袭警?有什么法律依据?
第一,攻击警犬应当属于袭警!
第二,有法律依据!
下面,分别介绍:
一、警犬是公安机关的特殊装备
警犬,又称警用犬。警犬是经专门技术训练,用于侦察破案的一种工作犬。是公安机关使用的特殊装备。
警犬的用途:经过专门训练后,主要用于追踪、鉴别、搜捕、搜毒、搜爆等项工作的犬
警犬品种:罗威纳犬、德国牧羊犬、杜伯文犬、史宾格犬、马里努阿犬、拉布拉多犬和昆明犬,它们的特性各异,用途不同。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查院 和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27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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