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吵架导致妻子自杀身亡,丈夫有多大责任?
丈夫一定会受到各界舆论的谴责。
如果妻子精神有病疾,丈夫未及时帮助她去治疗,负有关心不够的道德责任;如果妻子精神正常,一时冲动,自杀,丈夫又来不及阻止,妻子自己对其结果应负责任。丈夫无法律责任,但社会道德的舆论不会放过他。他内心也会十分愧疚。宁远“妻子自杀遭肢解抛尸”案一审宣判:丈夫获刑两年半, 你怎么看?
故事具体情节就是妻子和丈夫冯某吵架了,然后妻子一时间想不开就喝农药自杀了,丈夫怕妻子的娘家人发现,就把妻子给肢解了然后于荒郊野外抛尸,后来法院以故意毁坏尸体罪对丈夫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而现在娘家人不服提出上诉,要求判丈夫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妻子自杀是妻子自己的行为,只能算是妻子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发生的一场婚姻上的悲剧,毕竟丈夫没有直接杀妻子的行为,所以丈夫是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退一步来说,丈夫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娘家人即使再悲痛,对于这两种罪名的上诉,法院最终应该不会支持的。但是娘家人可以以女儿尸体被毁坏对自己造成严重精神创伤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毁坏尸体罪,指的是对于死者的尸体进行肢解、焚烧、剖割等一系列毁坏尸体的行为,其最终保护的是被害人的遗体完整,死后的人身尊严以及其近亲属的精神健康。如果行为人杀死被害人后又毁尸灭迹,那就直接定故意杀人罪,对于毁坏尸体的行为不再另行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故意毁坏尸体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