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遭干部母亲掌掴孕妇被围殴_如何看待上林男子当街掌掴老人遭“人肉”这事?

小编 99 0

如何看待上林男子当街掌掴老人遭“人肉”这事?

因老人骑电动车没能及时让开,广西南宁市上林县一开小轿车青年当街掌掴老人,引发网友关注,很快,该男子的结婚证、车辆违章记录、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信息被“人肉”出来。对于这个事情,我认为要从三个方面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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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人肯定不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这个青年能在大庭广众之下对老人大大出手,说明他的教养好不到哪去,去父母的孝顺好不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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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后驾车要不得。据了解,事发当时,老人挡在正要经过的一辆白色小车面前,小车司机示意老人让开,但老人因喝了酒,晃晃悠悠没能及时让开,还与该男子发生了口角,最后被打。虽然喝酒不是被打的主要原因,但酒后驾车确实不对,也违反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人肉涉嫌违法。从法律角度看,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也不容侵犯。网友有监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在网上公开的诸多暴露个人隐私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呵呵,难啊难,不人肉这家伙憋不住怒火,人肉这家伙听说还违法。而这家伙没事人一样,竟然敢于不“投案自首”,气愤的网民就启动了人肉搜索,而网民有可能还不满意这个:当街打老人顶多拘留,不解恨。

是谁说中国人是非不分?又是谁说中国人道德沦丧?还有谁说现在的中国人不敬老?来看看这件事情,网民们对捍卫中华的“敬老”的传统是多么的迫切,多么的厌恶此嚣张的年轻人。

以下为事情经过,完整复制描述无修改:描述:1月23日下午,广西南宁市上林县一条“青年男子当街掌掴老人"的视频在微信群、朋友圈内广为传播,引发网友关注。气愤的网友纷纷声讨称要“人肉该男子很快,爆出该男子的结婚证、车辆违章记录、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信息。当天下午5时许,该男子迫于压力到上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寻找被打老人,以便调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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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人肉搜索是否违法,我都懒得普及了,很简单的道理是:如果没有网民的违法“人肉”,该男子会不会自动投案呢?用违法的手段逼迫另一方自动“守法”,虽然荒唐,却可以理解。

看起来又有人试图要用“网络暴力”来扣帽子,或许用“违法”吓阻启动人肉的网民了。

其实,在可控的范围内,使用一点这样的“正义暴力”,逼迫违法者投案,为什么就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

老龚说势,不违心说假话。

人肉当街掌掴老人的上林男子,这种行为源自于一种行侠仗义的行为。人不轻狂妄少年,谁年轻时,没有那种想执剑行走天涯的想法,谁没有年轻过?很多人说这种人肉搜索的方式是违法的,这个我现在一个快40岁的人是理解的,也知道了这种违法的事情不能做。但是您换成我在25岁的时候,我也会跟网上很多人一样,会通过自己的声音去给老人家伸张正义,这其实也反映出每个人人心中的一种善,只是表现方式出了问题。


老人作为弱势群体,加上谁的家庭里面没有老人家,自然而然对生活中那种欺负老人的行为,会感到气愤,除非老人为老不尊的除外。所以,上林男子掌掴老人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在网上是极易引发众怒的,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爱幼,原本就是社会的传统美德,也是大家正常的三观。


另外网民的气愤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是社会的网民其实很多都是来自于社会底层,自称为草根和弱势群体,所以当网络上的老人、妇女、农民工、环卫工人等社会弱势者受欺负时,他们的同理心就会出现,仿佛那些人就是他本身,会感同身受,想为他们说话,为他们争取公道!


但是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也是一个和谐社会,我们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分析问题都不应该只从道德层面和情绪上去看,而是要有法律思维,像去年6月1日国家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包括近两年其他配套条例都在进一步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这里面就包括个人信息,希望大家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也不能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


济南女子公交车上辱骂掌掴小学生事件续,警方通报其有精神病史,你怎么看?

这个处理结果,我们不能接受,不能以有精神病史就搪塞过去,因为其言行太过出格,已经突破了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底线。

事件简介:3月22日,山东济南K19路车行驶至经六路营市东街站时,一个穿米色上衣的50岁李某上了车,并迅速站在一个小学生旁边,站了大概只有5秒就开始撕扯小学生,小学生并没有争执,给她让了座位,然而,这位大妈还是举手打了小学生,并不停辱骂,还扔他的了书包,持续了大约10分钟,大妈还扬言:我砸死你。
期间,李某不停其他乘客的劝阻,对其他乘客一并辱骂!最后,在司机选择报警的情况下,李某乘机下车!
而后李某被传唤,而后李某家属再三向受害者及其家属道歉!受害者给予原谅!而警方最后通报,该女子犯有精神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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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涉事人员只是有精神病史,仅此不能说明问题。

精神病也是分类的,她属于哪一种,是长期的还是间隙性的?如果是长期的,家人怎么就能让她出来了呢?如果是间隙性的,当时她耍泼时,到底有没有发病?从当时情况来看,她正常的很,没有人能看出来她是有病的人。

正常精神有病的人,总是有些症状的。我估计当时,这是没有碰到更狠的,司机选择报警的情况下,才知道怕了,乘机下了车!因此,我认为她不过就50岁的人,也没有多老,哪来的理由要求让座;即使有精神病,我也不相信就那么巧就发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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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处理太轻不足以平民愤,不能让这么一个“疯子”逍遥法外。

看她就是欺软怕硬之流,从上车开始,就找个弱小的小学生下手,而不敢去找其他人挑衅。此人出手比较狠,动作蛮横,语言粗鄙,众人指出她的错误后,还不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给广大群众,尤其是这名小学生的心理造成严重伤害,一定要严肃处理,给大家一个交待。要做鉴定,看当时到底有没有发病?如果没有发病,该拘留的要拘留,让她受到教训与惩罚,才不会有下次害人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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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还是想说,我们不能老是以精神问题、年纪大为借口,怀有仁慈之心,让他们一再突破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底线,给他人带来无休止的伤害。这个社会总要有法必依,不能总是人情大于法,让伤害一直延续。

精神病人,家属为什么不监护好,让他出来伤人

事件经过

3月22日,山东济南K19路车行驶至经六路营市东街站时,一个穿米色上衣的大妈上了车,并迅速站在一个小学生旁边,站了大概只有5秒就开始撕扯小学生,小学生并没有争执,给她让了座位,然而,这位大妈还是举手打了小学生,并不停辱骂,持续了大约10分钟,大妈还扬言:我砸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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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十分委屈,在一边哭泣,车上的乘客看到这个场景也都非常气愤,并拍下视频发到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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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大妈的无耻行径迅速在网上传播,警方也迅速行动,并找到了她,下面是警方发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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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警方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还是要吐槽一下,不吐不快。

1、大妈上车后的表现并不是疯疯癫癫,撕扯小学生,抢占座位,骂人等一系列动作,逻辑很清晰,显然不是一个精神病人所为,至少不是发病期间,她的行为依然是可耻的,殴打别人的行为还是应该得到谴责,家属仅仅致歉是说不过去的。

2、如果真的是精神病人,家人就不应该让她单独出来,让她出来就是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安全,家属的道歉更是说不过去,一是你们家属不应该让她出来,更不能让她单独出来;二是有病得治,赶紧治,这病不大也不小,拉住人家小孩子就打,这危害不算小了,得好好治治了。

3、小学生很无辜,无缘无故被打,真的是很冤枉,虽然家属说她是精神病人,她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家属的责任是免除不了的,要追责的话,可以控告她的家属,家属是监护人,所以是不能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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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精神病的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不少施暴者违法后,当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时,往往一纸精神病证明,使其摆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使得精神病已经成了施暴者的保护伞。因为精神病人的特殊性,这类案件不仅让司法机关审理难,也让人民群众感到更加缺乏安全感,对社会治安稳定和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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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济南女子公交车上辱骂掌掴小学生事件已经不想多说什么了。道歉、原谅、批评,看似圆满的解决并不能掩盖群众心中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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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在发病期且无法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是不惩治的,但是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作为监护人的除外)。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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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面对如此之多的精神病案件,我们不仅要问一句,他们的监护人在干什么?

如果他们的监护人不愿意监护,就交由社会监护,送至精神病院看护,不论ta是否真有精神病。如果监护人不能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就由法律制裁,让其代为精神病人承担相应责任。

此事件中,虽然李某有精神病史,但并不能证明其实施打骂小学生的时候处于发病状态。

我国刑法规定,间隔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发病期间造成他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李某需拿出相关证据,证实其当时正处于发病状态。否则,此类事件还会继续发生的。不作为的判罚,终究会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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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打孕妇女导购被开除了吗?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回答不了 毕竟不是我的员工 再说我一个打工的 也没得资格开除员工 😄 此事发生后 店方一直没出来发声表态 根据中国人的习惯 该导购应该没有被开除 估计店方不愿意落井下石 让该导购雪上加霜 就算继续上班 估计短时间内也嚣张不起了 如果是我 辞职的可能性更大 拘留五天虽然不多 但是对于没有被拘留过甚至连派出所都难得有机会去过的人来说 是件很丢脸的事情 就算继续在该店工作 难免会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 造成情绪低落 也会影响工作状态 为了避免尴尬 主动辞职是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