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有自来水,村里私接山水饮用怎么办?
已经有了自来水村里私接山饮用怎么办?这个问题提得有点笼统,不知具体究竟是指的那些方面。在此,仅凭村夫夜话对问题的片面理解,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村里过去的饮用水本身不达标。国家给安装了自来水,但自来水是要根据用水量来收费的,一些村民不愿交费,依然使用过去那种不达标的饮水,题主耽心影响村民的身体健康。故而有此一问。在过去,农村一直靠饮用天然水生活,有的打水井提水,有的吃的河堰池塘里的水,有的引来山泉水,这些水里有的有污染源,有的含有有害的矿物质成分,长期饮用,对农民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例如,得怪病,生残疾人等。近几年以来,国家大力投资农村,改善农村的生活居住环境,同时给农村改善水源,给农民安装自来水。让每个农户都用上干净卫生达标的自来水。但一些农民习惯使用过去那种不要钱的井水,自流水。说到底,还是因为自来水是要按吨付费的,农民不愿付费或付不起。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农民收入低。或者是农民喜欢节约的缘故。碰上这种情况,应该先对农民私接的水源进行检测,如果水源没有对身体有害的物质或污染不造成对身体有危害。应该让他们自已选择饮用那种水源,不必过多干预。如果他们私接的水源确实有问题,则应该给他们讲清道理,让他们自觉改变观念,也可适当给些干预。最好的办法降低自来水价格,想办法给他们增产增收,让他们“用得起"。
二,一些地方政府,依靠改变农村饮用水,推行自来水来增加收入,害怕农民不用自来水,而降低了自己的收入。现在有些地方,借农村改水之机,变相收费,收高价的初装费,高价水费。甚至,每月每年还要收保底水费,确实令农民反感。比如,某地去年国家搞的饮水改造工程,引的是上游水库的自流水。村镇还要向每块水表收取500元初装费,平常用水费每吨2.2元。(城市每吨也是2元多,还包括污水处理费)每月最低还要收2吨水的保底费。特别是那些长年在外打工农民,每年仅回乡过春节,开通水表后,一年也要缴十二个月的保底费,真的不合理。所以现在有许多村民缴纳了初装费,安装了水表,却不使用自来水。村夫夜话认为,农村使用自来水,应该用多少扣多少费。所有的收初装费和保底费的行为都是流氓行为。国家行政部分应该给予干预整顿。
三,现在一些地方,以深水井容易造成地表水流失为由,制止农民打深水井,引泉水使用。听说有的地方还要填井。毋庸置疑,打深水井确实对地表水流失有一定的影响,但除了抽水灌溉之外。农民仅饮用水每户一年也用不了多少,而且饮用过的水依然排放在地表,影响应该不是很大。而且现在农村的自来水也是靠引来山泉,河流,水库里的水源,或者从池塘,水井抽水。对地表水影响效果应该差不了多少。当然不收费的水,农民用起来有点大手大脚。浪费水的现象在所难免。最好的方法还是每月给用自来水农民免费或低价供一定的水量,超过部分再加价收费,养成农民节约用水的习惯。
感谢邀请。
这个问题的主要争议点在自来水和山泉,从水质上来说,我感觉山泉比较好。
首先,问题是用了“私接”两个字,说明你们那里已经不让私自引流山泉了,应该遵守相关规定。
其次,住在大山里的朋友饮水本来就有些困难,为什么山犬还不让私自接呢?这是很困惑的一个问题。还是那句话自来水的水质再好,我感觉还是不如山泉好。
最后既然有规定,我们还是遵守吧。毕竟自来水也方便很多。
毕竟农村农民揾钱不容易,为了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国家要求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实行安装自来水管自愿的原则,按用水多少而收水费,没有强迫村民安装自来水公司的水管。
但是,有些农村村庄后山就有干净符合卫生标准的山泉水或者村庄附近就有水井,为了节省水费开销,为什么不能用?
再说,农民在农村私接山水,又没有影响交通设施、煤气管道、地下光缆等,私接山水可以用来洗澡,洗菜等,都是为了节省水费的开销,那是合法的,农民又没有触犯哪条法律,要求农村农民不能私自接山水饮用。
如果有人反对农村农民,已经安装了自来水管,又私自接山水饮用,那是安装自来水单位或者公司与农村农民用水的利益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莆田欧某中案件,本质就四个字人性、人心,如何从根源上避免?
我觉得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是不可能!那就要整个社会合作!怎么做呢?就像以前,在农村有识字班,在城镇学校!聘请一些专家或者相关人士,对结婚后的夫妻双方,教授一些有关家庭和谐,与外人和谐的一些交往技巧。现在很多夫妻结婚了,有孩子了,但是自己还不知道,怎么去做好一个父亲,一个母亲!好的家教对孩子的人生和社会,都有很大好处!家庭是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希望社会重视对家庭的教育!很多人的性格形成,往往都是受家庭的影响,根深蒂固!因此从家庭教育开始,教人育人!现在回来看莆田事件,如果双方都有良好的家风,就不会产生悲剧!!!现在看来,他们之间的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本来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希望有关部门对家庭教育重视起来!为人民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
欧金中杀人案的确值得深思,可惜,欧金中自杀身亡,如果活着被抓,其杀人动机,恩恩怨怨就会真相大白。
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都有披露有关材料,但不全面不具完整性,讨论其本质,只能在这些披露的材料基础上作逻辑思维,肯定是不确定的或者不准确的。
案件直接的诱发原因是台风吹落欧金中的铁皮屋顶砸坏死者方菜地,被对方谩骂欺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后果尚不能谅解,可见死者一方有多强势,多么不尽人情。欧金中屋顶被吹了,应该心中也有怨气无处发泄,受到对方谩骂后应该是怒火中烧,新仇旧恨一起涌上心头,所以才有惨案发生。可以肯定,五年不能盖房,积怨太深了。杀一人是杀,杀十人也是杀,所谓杀,就是杀人偿命,一不做二不休,恨不得灭其全家,反正是要死(杀人偿命)。这大概是欧金中杀人时的心态。
本案的性质就是仇杀。这就是本质。
至于引起这么大仇,双方都有责任。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双方都不肯退步,是造成本案的根本原因和主要原因。至于责任大小,就看调查细节。谁先开骂是起因,负主要责任。
至于第三方,即村干部、相关部门领导,只要尽到了责任,组织了调解,就不要怪人家,现在的基层干部非常难当,我非常清楚。村干部不可能包治百病,
人性、人心是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个永远也扯不清的话题。更是一个没有绝对正确、绝对错误的话题。
有说、人性本善,有说,‘`人性本恶;人心是由人性决定的。有的人,心柔若水,有的人,心硬如铁。没有相对的事物参照印证,谁也没法说清这善恶柔硬谁对谁错。
杀人者为恶,但杀奸除暴者为善;逆来顺受者为柔,但被逼自卫反击者为硬。
蒲田欧某中杀人案就是人性善恶、人心柔硬纠结的一个真实体现。之所以引发众多争议,就是因这柔中藏硬,善中有恶,硬中有柔,恶中含善,既厘不清又理还乱的人性。正因此,对人性众说纷纭,善恶难定。其实说到底,人性,就是人的利己性、利他性。利己为善亦为恶,利他皆为善。争取和护卫己利为善,专门利己、精致利己、损他利己皆为恶。这人性的善善恶恶都是由人的具体行为决定的。人人都有善意,个个都有恶行,只是参照对象不同而已。蒲田欧某中先是忍辱苟安,逆来顺受,谓之善,谓之柔。后怒而杀人就为十恶不赦。
人类社会要和谐共生,要进步发展就必须惩恶扬善。用律法界定善恶,用刑獄惩戒恶行。但人性之恶是“根源上避免”不了的,只能是尽量减少而已。这恐怕就是蒲田欧某中杀人案给我们的思考。
村民不同意按土地确权来分地怎么办?
既然农民工可以进城打工!城市居民应该也可以去农村种地~这种方法!就可以把闲置的土地完全利用起来了~
既然土地是国家的!不管任何村庄乡屯的土地都属于国家~农民的自留地也可以自己(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租赁出去,获得一部分收入)土地不能闲置?!
只要城市居民愿意耕耘?只要缴纳一定的合理的费用!就应该可以租赁土地进行耕种!费用有国家统一审计?土地的好坏差可以分三个等级计算租赁的价格不等!
绝不应该因为城乡的区分?让土地搁置闲置~土地不利用?不耕种就是国家和人民的损失!为避免垄断可以申请和限量。
(海洋之音)
农村土地确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对于每宗地的土地权属都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这次确权主要是确认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后,将对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1.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3.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解决了农民原来没有任何实物财产抵押的困境。
4.,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正是因为确权后,有如此多的好处,且土地的潜在收益正在逐步增加,导致有些农民反对在现状下确权,这里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 由于在根据国家土地二轮延包政策中,土地承包合同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并在原有基础上延长承包期限。有许多家里新增人口多的,确权后,平均每个人的分到的地就很少,相比其他人口少的,平均分的多的,心里就很不平衡。
2.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人通过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或者村干部的个人决定,实际占用了一些集体的土地,形成既定事实。还有一些人对于上辈人的买卖,租借性质,或者两宗地的实际边界纠纷等等,由于上辈人的去世,已无法澄清。
3. 还有,就是一些村干部可能心态也有些变化。由于之前村里的土地分配,协调及确认,都基本由村干部们商量决定,这次确权后,所有的四至界线清清楚楚,面积也都明明白白,以后关于土地方面的话语权,也就少了许多,对于处理问题也就不积极。
所以,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利用政策和法律,协调好村民之间的矛盾,使确权的好处落到实处。对于通过村民之间协商,村集体协调都确实无法解决的矛盾,还可以通过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或者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一切都必须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确权到是可以,为什么很多人有意见,这个问题值得考虑。土地确权三十年不变还要继续延长,长久不变,这个方法为什么很多人难以接受?有人欢乐有人优,承包形势不变还可以,土地六十年不变或永远不变个,不做调整,应该说不合理,生者无地死者有田,人生一共有几个三十年或六十年,这样下去有的人一辈子也没有土地算什么农民呀,希望有关部门考虑一下无地农民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