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雪乡一导游涉嫌谩骂殴打游客被抓获,旅行社称录音肯定剪辑过,你相信谁?
这个问题充分反映出农耕文化的劣根性。从来不想以发展的眼光来经营管理,只想着眼见为实的利益,在利益面前,什么道德,良知都微不足道!为了利益可以不择手段。杀鸡取卵,开仓放粮,甚至饮鸩止渴。人一但选择了不择手段之路,无论他天性多么善良,目标多么高尚,最终都会被”不择手段“反噬走向自己的反面,堕落成害人害己的反文明恶魔。
近日来,“雪乡宰客”的诸多报道将雪乡推至风口浪尖,尤其是一些导游的过激行为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导游涉嫌谩骂殴打游客被抓获,旅行社称录音肯定被剪辑过。游客录音是否被剪辑过,这是一个纯粹证据法上的问题。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典,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根据法律对证据的分类,录音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视听资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审查其是否为真。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根据。因为导游涉嫌谩骂殴打游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证人作证等方式加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与否属于客观范畴,不能凭借主观倾向进行断定。
其次,从社会层面而言,“雪乡宰客”、“导游强制消费”等只是我国旅游业现状的一个缩影。与之前曝光的“三亚宰客”、“青岛高价大虾”的本质相似,都反映出我国旅游业行为不规范、违章甚至违法的现象大量存在。除《旅游法》外,国家旅游局、各地方旅游局均颁布了相应的法规、规章规范旅行社、导游和景点、游客的行为,然而实践中仍存在大量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我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现实生活中,游客在遭遇类似的侵权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究旅行社、导游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等。
当然,随着互联网互联互通的优势,游客出门旅游也可以采取自驾游等方式,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构建和谐、健康的旅游环境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共同自觉和一致努力。
由于孩子喜欢,去年前年两次春节都去的哈尔滨看冰灯。第一次是坐高铁,第二次自驾。
第一次下午四点出租去冰雪大世界,从旅店到冰雪大世界花车费二十多点。晚上九点半出来,等出租的队伍很长。问队旁站着的出租车司机。说直接上他的车马上走。100元。这个算不算黑?所以第二次就自驾去了。
但两次去哈尔滨都没干去雪乡。因为三年前就听人说那里杀人不偿命的。嫌贵,就外面雪地里冻着去。我就辽宁的,又不是没见过雪,所以没给他们宰这一刀。
感觉冰雪大世界票价300+,也蛮贵的。但这也是耗了不少人力物力。孩子喜欢,也就认了。
女游客因门票“被坑”让导游学狗叫引公愤,所住酒店被砸,你怎么看?
女游客的做法有点过余,被坑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举报,通过正常管理极构来解决被坑和赔偿,不能这样侮辱导游,他也是人,砸酒店更不应该,这是违法的,总之,做人应该与事冷静,不能一时不合要求,就失去理智,天不怕,地不管的 胡来,一自己也丢人,二来自己的做法违法,同样也会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出门旅游,图的是开心,试问去哪个景点不挨宰?导游付出服务挣你十几一百的不多,她出来工作也是为了养家糊口,还面临日晒雨淋以及各种奇葩客人,我们做人是不是要宽容些呢?国内服务费一般没有明文标注,景区或旅行社如果标注清楚门票多少钱,服务费多少钱就会避免麻烦,你只有门票便不享受导游服务这样比较公道。正如十几年前我们跟团去美国旅游,报名时人家旅行社提供一个自费项目单,明码标价,去的话你享受门票,导游讲解等服务,不去的话你自己安排活动,你不花钱人家没有义务带上你。我们的国民素质确实有待提高,因为几十一百的就对服务人员人身攻击确实过份了。维权过当是近些年普遍现象。
别的不想说了,类似情况也听多也看多了,也引发了各方的共鸣。只想说的是,希望这次的公共危机变成是提升国人素质和改善全国旅游秩序,规范景区管理的契机,举一反三,把坏事变成好事!让游客玩得开心,尽兴而归,物有所值!让景区和从业人员的付出有合理的回报,仅此而已。
如果接到游客投诉说,导游员讲解服务都不到位,希望换一个导游员,怎么办?
如果客人的投诉属实,那就按客人的要求,换一个导游员,对换下来的导游加强教育争取下次服务好游客。
如果是客人过分要求,可以和客人的领头人进行沟通,同时导游也查找自己的不足进行改进,争取继续带团。
导游也可以做出让步,对存在的不足进行道歉,以便得到谅解,然后加强服务,带好以后的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