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高层脱落窗砸中身亡,高空坠物责任如何认定?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是近几年来百姓热议的话题,之所以能成为热议话题也是因为此类事件频发。而且住宅楼明显比商业写字楼发生的概率要高。
很多城市的居民楼尤其是老旧小区,居民都喜欢把杂物堆砌到阳台,甚至悬挂一些有坠落风险的杂物。殊不知这些安全隐患随时都可能转化为一起伤人事件。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可想而知高空抛物的破坏力有多恐怖。
想必大家都知道之前有个典型高空抛物的案例,就是被害人被高空坠落物体所伤,但是却找不到责任人,所以将整栋楼从2楼至顶楼的住户全都告上了法庭。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责任主体则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但为什么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明确指出这种是违法行为了,却还是屡禁不止呢?想必大部分原因应该还是人们的觉悟以及素质的问题。@SOS天天看 在这里想说希望社区和物管部门能多加强高空抛物的宣传力度,以实际告诉业主高空掷物的危害。更希望大家能做一个讲文明、有素质的公民。
关于高空坠物产生的侵害责任的认定,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综上来说,目前立法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否则法律推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仅靠事后追责,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
百度下高空坠物的案件数不胜数,大多数案件中的共同点都是实际抛物人素质低下所导致的,高空抛物虽然减少了自己下楼丢垃圾的负累。但客观的说高空抛物导致的危害结果却可能远远超出了抛物人的想象,也有不少无辜的路人因为抛物而出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如果单纯的只靠事后追责来解决问题,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我想社区、物业都应当定期对居民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同时还应当就部分曾经发生过抛物行为的业主进行重点宣传和教育才是。
只有事前和事后机制的完善,才可能彻底根治掉高空抛物的情况发生。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发生高空坠物伤害他人的事故,其民事赔偿责任一般由坠物来源处建筑物或设备的所有方,使用方和管理方。如某单位的办公楼坠物伤人,赔偿责任由这个办公楼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共同承担。
如果是居民楼发生高空坠物,能找到坠物责任者的,由坠物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找不到坠物责任者,推定楼上所有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可以例外。
朋友们你们住楼房有没有遇见过,楼上往楼下不管什么东西,不管有人没人就直接往下扔的?
好神奇啊,今天早上就是因为五楼的往下随手扔东西被楼下一个大妈骂的狗血喷头,人家也好,你爱咋骂就咋骂,我该扔还是照样扔。也就奇了怪了,之前三楼的是啥都往下扔,五楼的看见了也骂,现在三楼的死了,她反倒开始扔东西了,不知道是什么心态。我们这里也没有物业,社区也没办法,碰到这种人只能敬而远之了
我家住二楼时候,因为设计时旁边有个大露台,楼下规划中的商铺,应该说五六十平方的露台多好,可惜顶楼养鸽子,那家人家鸽粪剩我们上班时直接往下冲,露台满地鸽粪,我每周一次打伞都有厚厚一层,还有五楼那个女儿用过的卫生巾,我猜想那个姑娘脑子应该有问题,否则这种东西往下扔,不过人长得很漂亮,也看不出异常,一楼人家忍无可忍盖上了房顶,三楼阿婆把空调外机直接挂在阳台外墙正中……我实在很无语,又不会吵架,直接搬家,那套房子只卖了18万,换了一台车,现在那边是学区房,值二百多万,一个好邻居真的价值无价,也希望大家都做个好邻居
我家就是一楼,非常的受气,2008年买的房,共八层楼,刚搬到这一楼时,基本上从三楼至八楼,全往下扔垃圾,刚搬来时,也不好意思骂呀,过段时间,我忍无可忍了,什么卫生巾、粪便、垃圾全部往下扔,最可气的一次,粪便竟然连扔一星期,我就站楼下骂,骂了足有四十分钟,竟骂狠话,最后不怎么扔了,有时在门口站着,都中招,削土豆皮、茄子皮、葱皮、大酉瓜,直接扔脑袋上和身上,现在不怎么扔了,再就是下水道爱堵,我趁下水道堵,给他们闭水,谁家拿钱,我就给谁家放水,接完水再闭上,停水八天,正好是伏天,他们服了,给我送输通下水道钱时,我就告诉他们,别再往楼下扔垃圾了,再往下扔东西,我也给闭水,我闭水时是伏天,忠于给他们治过来了,现在只有七楼,有时还扔,对这家是真没办法,男主人搞外遇,给女主人气成,半身不遂了,说话吐字不清,走路也串串的,女儿缺心眼,就这家没办法,有时还扔,其他家都不扔了。
贵阳23岁男子强拆电梯指纹锁并从26层抛下,其母拒绝赔偿:他还是个孩子, 你怎么看?
其母亲的话典型的包庇,可见有其母必有其子。23岁还是孩子?那么多大就是大人了?就是成人了?法律规定,只要是年满18周岁,就是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做了错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触犯了法律,同样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这个不是可以走司法程序么?这种不光涉及损坏物品,还涉及高空抛物,从父母的教育来说,父母永远认为自己的娃是孩子,但是从其他人来说,这个该怎么操作还是怎么操作,决绝赔偿,法律是搞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