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刘国梁代言的爱钱进,坑了全国数万名老百姓,你怎么看?
由于我国的广告法还存在缺位,所以对明星代言的处罚近乎无效果。《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广告代言人有相关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
但是这样的处罚还是太轻了。像这两位明星代言的爱钱进,很多老百姓看了广告卷入,被坑了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都有,投诉无门,明星倒好,只要一个道歉就了事。有的甚至连道歉都不用,实在是令人无语。
专家指出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主要的损害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广告信誉、广告的秩序、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及选择权等。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或明星与消费者受损害之间,并没有完全绝对的因果关系。广告代言人与特定消费者并没有产生对应的法律关系。
所以,以后大家看到明星代言的广告,别相信明星,而要认真核查广告及广告背后所涉商品、商家的资质和经营状况等,才再关注不迟。
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经过去, 是商家都要想着法儿做广告 ,尽一切可能吸引人们的眼球,使人们产生够买冲动,好让自己的产品畅销 。商家往往要请明星代言、名人代言, 他们一掷千金,花费不菲, 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 往往起到很好的效果 。名人效应 ,带动了产品的销售, 企业获得丰厚的利润, 名人也得到了高额的广告费。 但是问题来了, 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质次价 高的产品, 质量跟不上来, 夸大了其效果, 消费者购买以后,往往心生怨言, 觉得吃亏上当了, 但是没有办法, 企业不可能退回自己的 钱, 因此他们对于做广告的明星 很有看法 , 认为他们为了钱 ,眜着良心给不好的产品做宣传 ,并利用自己的影响,误导了消费者, 应当追究他们的责任。
消费者的要求不无道理 ,谁愿意为没有用的产品买单呢 ?!买了单也心不甘情不愿的 ! 不满意是肯定的,心中有怨气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对相关的企业 和代言的明星没有任何办法 ,只能自认倒霉,
发发牢骚而已 。
我认为为了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 让广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放心 ,我们要尽快出台《广告法》,对 相关的问题进行规定 。首先我们要让做广告的企业保证 所生产的产品没有夸大宣传 ,质量有保证, 出现了问题 ,就要追纠相应的责任并追缴大笔罚金。让企业不敢做不实的宣传。其次,产品质量出现了问题,我们也要追纠相关的媒体和代言明星的责任,追缴其非法所得,补偿给消费者,问题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纠企业,媒体和代言明星的刑事责任。让企业不敢生产劣质产品,让媒体不敢宣传劣质产品,让明星不敢代言劣质产品,让消费者买到实实在在的优质产品。
我先说,我是用双标的。
汪涵为了钱,瞎了眼,这种广告也接,鄙视👎;
刘国梁,平时专注指导队员训练,哪有时间关注是什么内容啊!体育总局下达的接广告的任务,那就准备准备,亮个相。搞完广告,该干嘛干嘛,完全是牺牲个人时间,为体育事业吸引资金!
给刘国梁点赞。对汪涵说“呸”!这个双标还可以吧?
刘国梁代言产品爱进钱对刘国梁有影响吗?
当然有!但属于白璧微瑕。替题主更正一下,代言的是“爱钱进”,而不是“爱进钱”。
法律角度
《广告法》第62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刘国梁代言爱钱进,如果爱钱进出现问题,从广告法的角度来说是要担责的,但也仅限于广告法范围内。
公众人物当爱惜自己在民间的影响力
爱钱进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2月爱钱进签约了刘国梁作为代言人,如今爱钱进出现问题,让很多投资人损失巨大。我们都知道,刘国梁深受球迷的喜爱,在社会上有相当高的影响力。很多投资爱钱进的老百姓都是喜欢他并相信他的推荐才投资的。但影响力越大,越应受惜,不要让信任他的粉丝受到伤害。特别是因为由于信任受到伤害。
汪涵已做出道歉
昨天,汪涵已就代言爱钱进发出了道歉,表示要和大家共同面对,表现出一个公众人物应用的责任感。对于刘国梁来说,虽然代言爱钱进是白璧微瑕,但还是要给关心和喜爱他的民众一个交替的。
民生不易,普通大众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被无良平台骗去,帮助平台发展壮大的人,说没有责任,是不可能的。一个健康公正的投资环境,需要经营者、代言人、社会各界都共同努力。
对不起,老师,刘国梁代言的,我从来没有看到过,所以无法回答您的问题。我认为,刘国梁代言无论什么产品,都不应该轻易的代言。因为刘国梁身份不同,不能随便代言。这是我的看法。谢谢老师!